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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批转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小城镇 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902
  • 【发布文号】新政发[1999]51号
  • 【发布日期】1999-08-27
  • 【生效日期】1999-08-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批转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小城镇 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批转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小城镇
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政发〔1999〕5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加强小城镇建设,是深化农村改革,拉动经济增长,实现农牧民奔小康的一项战略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强有力措施,推动小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建设厅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现就加强小城镇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小城镇(小城镇是指县城以下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和其他集镇)建设,是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乡镇企业发展,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扩大内需,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强城乡商品流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推进农村城市化、现代化、社会化进程,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农牧民奔小康的一项战略措施。中央已把小城镇建设提到了十分重要的战略高度,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因此,加强小城镇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乡建设工作的重点内容。加快小城镇建设,要重点围绕搞活流通,改善乡镇企业布局,就地安排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提高农牧民素质,增加农牧民收入,改善牧民物质生活条件,使之成为农村二三产业中心、农副产品加工集散中心、农民务工经商和居住中心、农村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发展小城镇的根本任务。
各级政府一定要把小城镇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特别是乡镇政府要把规划、建设、管理好小城镇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责,把小城镇建设工作作为考核党政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要以多种形式深入学习和贯彻《决定》,充分理解和认识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把小城镇建设工作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抓紧、抓好。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决定》的具体措施,推动小城镇建设加快发展。

二、加强小城镇建设的原则
1.坚持经济发展与小城镇建设互相促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组织,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3.服务于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引导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集中布局,逐步扩大城镇规模,增强对周围地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4.拓宽资金渠道,逐步建立以集体出资为主,国家、地方、集体共同投资的多元投入体制;
5.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加强基础设施、商贸设施建设,注重美化环境;
6.综合改革,全面试点,积极引导,稳步发展;
7.集中紧凑建设,节约和保护耕地,保护环境;
8.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建设富裕、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型城镇;
9.齐抓共管,多方配合,共同搞好小城镇建设。

三、小城镇建设的总体目标
小城镇建设的总体目标是,把小城镇建设成为经济繁荣、政治稳定、科技进步、农民富裕、规划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基本配套、交通方便、环境优美、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小城镇。
到2001年、2005年、2010年,我区分别有10%、20%、30%的小城镇达到如下目标:
1.中心区内道路、电信、供电、供水、排水、园林环卫等主要基础设施基本配套;
2.镇区建成1至2个基础设施配套的住宅示范小区、工业小区或商贸小区;
3.砖混结构住宅比例达到80%以上。住宅建设应做到功能齐全,分区明确,布局合理。
4.建设园林化小城镇,加强城镇绿化建设,实现绿化覆盖率25%以上,人均占有公共绿地面积5平方米以上;
5.镇区自来水入户率达到90%以上;
6.镇区道路铺装率达到90%以上,主要道路有路灯和排水设施;
7.文化、科技、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等服务设施能满足群众生活需求;
8.建立适应小城镇发展要求的新的户籍管理制度、住房制度、劳动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

四、小城镇建设的具体任务
(一)加强小城镇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水平。
小城镇建设必须坚持“富规划,穷建设”的原则。各级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集中力量做好小城镇规划的编制工作。对编制时间较早,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规划要及时组织修编。争取到2000年末,完成全部建制镇的规划编制和修编,完成全部边境开放口岸小城镇的总体规划编制,逐步完善各项专业规划;到2005年完成全部集镇的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
建制镇、集镇规划的编制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并监督实施。自治区将适当增加对小城镇规划编制经费的补助。
小城镇规划编制要严格遵守《村镇规划标准》,切实提高规划水平,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风格,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做到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小城镇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划和随意更改规划,要确实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队伍建设,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加快制定和完善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对规划实施、建筑市场管理、工程质量管理、竣工验收、发放房地产证等全过程实施一条龙管理。
(三)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小城镇建设要突出重点,把道路、供水、排水、园林、环卫等基础设施放在建设的首位。基础设施建设要严格按规划实施,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切忌好大喜功,盲目攀比。
加大对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在完善小城镇供水设施建设的同时,要逐步开展小城镇排水设施建设。县、市计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小城镇政府做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初步设计工作,建立小城镇建设项目库,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四)促进小城镇产业结构调整。
小城镇建设要与农牧区产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通过合理规划,积极引导小城镇发展乡镇企业、旅游业、培育特色农业,发展拳头产品。
(五)开展小城镇农房建设示范工程,大力发展小城镇住宅业。
各级政府要充分重视农村住宅建设对农村经济的拉动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农牧民增加住宅建设投入。对于有稳定收入,但建房资金不足的农牧民,可采取先储后贷、担保、抵押等办法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农牧民住宅建设合作基金。发挥好小城镇住宅建设的产业关联效应,通过住宅建设带动建筑、市政公用、建材、交通运输、商贸服务等行业的发展,使之成为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各地要在有一定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的试点小城镇开展住宅示范小区和农房样板工程建设。要把农房建设与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紧密结合起来。小城镇政府要积极制定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农牧民到小城镇建房定居。有条件的小城镇,可组建综合开发公司,负责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提高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开拓小城镇建设模式,改善村镇居民居住水平和居住环境。吸引农民进镇购房落户,务工经商。
(六)抓好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
1.小城镇建设必须坚持试点引路,以点带面,全面发展的原则。各地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扩大试点范围,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增强试点的示范效应。各地要选择有一定经济基础、交通便利的小城镇作为小城镇建设示范点,每个县(市)应抓1-2个。要制定试点工作年度计划,加大小城镇建设试点力度。
2.加强自治区小城镇建设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在自治区村镇建设试点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建立自治区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点镇所在县(市)应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挂帅,各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试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促、检查试点主要工作和政策措施的落实,要在制定政策、筹集资金及培训人才等方面支持试点,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3.建立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汇报制度。自治区村镇建设试点领导小组每半年对小城镇试点建设进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召开一次试点建设经验交流会。对自治区和部级试点实施动态管理,成效不大、工作不积极的试点镇将取消其试点资格。
(七)加强小康村和牧民定居的规划建设指导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小城镇建设与小康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以镇带村。要加强对小康村规划建设的组织和指导工作,花大力气抓好小康村的规划设计,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分步实施”的原则,搞好村庄规划,提高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努力改善农村居民生活环境。进一步加强农房设计工作,提高农房设计水平,改善农民住房条件。
要把小城镇建设与牧民定居建设结合起来。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牧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牧民定居建设要做到“三通、四有、五配套”,即通水、通路、通电,有住房、有棚圈、有草料地、有林木,做到技术服务体系、卫生所、商店、学校、文化室配套。要积极扶持、推动农区畜牧业的发展,重点发展规模养殖,引导养殖业集中布局,发展养殖小区。

五、加强小城镇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按照公安部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试点,实行按居住地和就业原则确定身份的户籍登记制度,农民只要在试点小城镇具备合法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就业条件,就可以申请在小城镇办理落户手续。
(二)改革小城镇土地管理制度。依据《 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积极推进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制度,加强统一管理,建立规范的小城镇土地市场。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方针,做好土地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使小城镇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改革小城镇建设投资体制。
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行各业、各个方面和广大农牧民积极参与小城镇建设,逐步建立起以集体投入为主,国家、地方、集体、个人共同投资的多元投入体制。
1.建立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小城镇的规划编制和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应根据小城镇发展的需要给予资金扶持,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2.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收取的税费,要收足用好,取之于镇,用之于镇。特别是在小城镇征收的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由县(市)财政部门在年终结算后,如数留给小城镇,保证全部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养护、新建和改扩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在小城镇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应主要用于小城镇市场的建设与维护。小城镇征收的土地出让金除按国家规定上缴外要全部留镇,主要用于小城镇综合开发。
3.自治区计划、科委、水利、建设、交通、卫生、教育、乡镇企业等部门每年都要列出计划,由自治区村镇建设试点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从财力、物力上支持小城镇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医疗、办学等条件,促进二、三产业的全面发展。
4.小城镇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收益”的原则,在统一规划下,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开发建设城镇供水、排水、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小城镇公用事业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要放开经营,允许公平竞争,实行合理计价,有偿使用。
5.小城镇供水设施建设要与自治区农村改水工程紧密结合,在资金计划上给予倾斜。建设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到统一规划,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建设,发挥农村改水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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