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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在全市 开展建
  • 【发布单位】82505
  • 【发布文号】市政办发[1999]123号
  • 【发布日期】1999-08-09
  • 【生效日期】1999-08-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在全市 开展建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在全市
开展建

(构)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1999〕123号1999年8月9日)

市建委拟定的《关于在全市开展建(构)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尽快组织实施。

关于在全市开展建(构)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

据地震部门预测,“九五”期间及后十年,我国地震活动仍处于起伏增长的活跃期。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1998〕82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全面开展建(构)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工作的通知》(陕建抗发〔1998〕65号)文件精神,为摸清我市建(构)筑物抗震性能的基本情况,便于进行抗震防灾,决定在我市县城以上城镇开展建(构)筑物抗震性能普查。

一、普查对象、办法及采用技术标准
(一)这次普查的对象是市区和市属各区县规划区以内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普查,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曲江旅游度假区按各区县普查方式独立进行。
(二)普查办法。由市建委负责,各单位自己普查,各区县建设局抗办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和汇总抗震普查资料工作。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可抽调土建技术人员经培训后进行普查,一些小的企事业单位,可在丙级以上资质设计单位中,聘请技术人员协助开展普查。其收费标准按《陕西省抗震加固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陕城抗发〔1987〕57号)执行。
(三)这次普查鉴定,以现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为依据。

二、普查内容
(一)建(构)筑物的规模、层数、高度;二层以下自建民房须申报面积、层数、高度、常住人口。
(二)建(构)筑物的建造年代。可分为50年代以前、60年代、70年代、80年代、90年代六类。
(三)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分为多层砌体房屋、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内框架和底层框架、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土木石墙房屋、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烟囱和水塔、水池等。
(四)建(构)筑物设计时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是否进行过抗震加固,加固的主要措施。
(五)质量现状。分为基本完好、质量较差、损坏较重和危房四类。
(六)抗震性能。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进行鉴定,结论分为基本符合要求、需要加固和无加固价值三类。

三、普查步骤
(一)准备阶段:1999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
由市建委牵头,各区县建设局长参加,成立抗震普查领导小组;由各区县报送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土建技术人员培训人员名单,并在9月中、下旬举办培训班。
(二)普查阶段:1999年10月16日至2000年元月31日。各区县、各单位组织专业人员,对各自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逐个、逐项按标准进行鉴定,认真填表。普查成果要求12月底前报送市抗震办公室。驻地单位由各区县抗办统一汇总上报。
(三)审查阶段:2000年2月1日至4月30日。
由市抗震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对报来的普查成果进行认真审查,对存在的问题由普查单位修改,严格保证抗震普查的质量。
(四)普查汇总上报阶段:2000年4月30日至5月31日。
对各区县、各单位经审查合格的抗震普查成果,由市抗办组织力量统一汇总上报省建设厅。

四、几点要求
(一)这次普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技术性强,时间要求紧。为按期完成任务,各区县、各开发区和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从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二)各区县、各开发区和各单位要尽快成立普查工作机构,抽调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按时完成普查任务,及时上报普查结果。
(三)参加普查的专业技术人员,要认真学习新的《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积极参加技术培训,以高度的责任心,严谨的作风,主动开展工作。对鉴定结论要做到定性准确,结论合理。
(四)市抗震办公室要加强对普查工作的指导,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五)为了节约经费,加快进度,各区县、各开发区和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建(构)筑物抗震性能鉴定和经过抗震设计审查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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