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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102
  • 【发布文号】浙政发[1999]142号
  • 【发布日期】1999-06-17
  • 【生效日期】1999-06-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通知

(浙政发〔1999〕1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妥善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供销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方向和要求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供销合作社认真贯彻落实中发〔1995〕5号和省委〔1996〕3号文件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全面实行供销合作社的战略性调整、推进企业改制、强化服务功能、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城乡市场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明显成绩。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目前供销合作社发展中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相当一部分供销合作社经营业务退化,与农业、农村、农民关系弱化,企业经营机制僵化,以及人员和债务包袱沉重,亏损不断增加,这种状况已不能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必须按照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把供销合作社办成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坚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我省供销合作社的实际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勇于创新,着力解决影响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的突出问题,增强供销合作社的生机和活力。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要适应全面实施《浙江省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纲要》的要求,适应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合作经济的特点,更加牢固地树立以农为本的思想,立足大农业,大力开拓农村市场,进一步发挥农村流通主渠道作用。要积极参与兴办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服务组织,探索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式和途径。要围绕扭亏增盈,积极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加大基层社调整力度,大胆探索开放式、多元化、社会化、市场化的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拓展新型业态,发展连锁经营,提升经营层次,改进服务方式,构筑供销合作社新的产权制度、组织制度、管理制度和营销格局。

二、调整和重组相结合,营造基层社运行新机制
基层社改革要实行“开拓发展一块,巩固加强一块,放开搞活一块”的方针,做到扩张与收缩相结合,减员与增效相结合,营造基层社自我发展和为农服务的新机制。
适应城乡市场的变化,合理调整基层社的经营结构。对农业生产资料、大宗农副产品、集镇主要商场和国家允许及委托基层社经营的专营商品,要运用新型营销方式,进一步壮大经营业务。对基层社的分社及边、小、微、亏门店,没有竞争优势的行业和业务,要放活经营或逐步退出。
以农村集镇为中心,按照经济区域流向,归大并小,调整基层社建制,实行规模经营。要将调整建制与人员分流消肿、业务归类、资产重组结合起来,防止搞简单化的大撤并,积极探索一县一社或一县几社的新体制。
继续实行基层社“一社多制”的多元化的产权制度改革。有条件的基层社所属企业、经营部可以改组为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等类型企业,也可以实行租赁、转让和委托经营。对扭亏无望、资产不抵债的基层社,可以依法实施破产。
在有条件的县(市),可以选择若干基层社,试行由社员直接选举经营管理人员,走民有、民管、民享的路子。各类新办的与农民结合的合作经济组织,都要按照合作制原则,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三、构筑供销合作社新的组织管理体制
要高度重视发挥县级供销合作社在整个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中的关键地位和作用。县级供销合作社对基层社资产负有重要的管理职能。在正确处理好县基两级供销合作社资产所有权关系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资产一体化管理,由县联社统一营运县基两级社有资产,统一规划和实施全县范围内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盘活社有资产、优化资产结构,更好地实现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按照“流畅、高效、稳定、可控”的要求,打破行政和地区界限,运用经济的办法,在县域或更大范围内,实行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络的重组。有实力的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或优势企业,可以实行跨区域扩张、跨区域合作。

四、进一步转换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职能
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在经济上独立承担责任,除国家委托的政策性经营任务外,上级社不对下级社下达经营任务。其主要职能是,对成员社进行业务指导,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和权利,决定社有资产营运方式,确保与监督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按照“一社两体”的要求,实现社企职能分开。各级联社可以本级经济实体组建集团公司,作为本级社有资产营运主体,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构筑与成员企业的母子公司关系,决定社有资产营运形式,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各级联社在社企职能分开后,要引进市场化的治理机制、用人机制、管理机制和分配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扶持和监督,但不得干预供销合作社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搞各种形式的摊派。凡政府委托供销合作社从事的政策性业务,都要事先签订合同,明确责权、确保兑现。供销合作社的结构调整、企业改革、再就业工程等,由当地政府负责协调。

五、加快社办企业改革步伐,增强市场竞争力
社办企业是各级供销合作社的经济基础,要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要求,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在今年内完成多种形式的改制。要在明晰产权、优化股权、落实债权、明确责权的基础上,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要着眼于从总体上搞活搞好社办企业,把改制与重组结合起来,重点扶持发展一批市场型和服务型龙头企业。同时,落实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努力扩大经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效益,增强实力。
农资、棉花经营企业要适应深化化肥、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重组经营网络,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厂商合作,扩大物技结合,努力挖掘自身潜力,改善服务,继续发挥主渠道的作用。

六、积极稳妥地清理社员股金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和省政府有关清理整顿股金的政策规定,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分工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按照“控制总量,压缩规模,分步清退,规避风险,严防挤兑”的要求,采取资产变现偿还一块,正常信贷调整一块,吸收社会法人投资转移一块,转为股本稳定一块,清理债权债务支付一块等办法,在三年内分期转退,平稳过渡。在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吸收新股金。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供销合作社做好这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化解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

七、采取切实措施,支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
对供销合作社和社办企业下岗分流及破产基层社的国家正式职工,按省委〔1998〕15号、浙政〔1998〕12号、浙政发〔1998〕159号文件精神,统一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享受相应待遇。对改制企业涉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可享受企业所在地政府制定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因城镇建设需要而拆除的经营设施,要按“拆一还一”的原则搞好补偿。供销合作社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可享受浙政发〔1996〕4号文件所规定的优惠政策。对国家专营的商品,专营部门应尽量委托基层社在农村代购代销。
市(地)联社在大力精简机构、减员消肿的基础上,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向所办企业提取管理费,具体由市(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县(市)联社经费来源仍维持现行渠道,确有困难的,当地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为促进供销合作社转换经营机制,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根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省供销合作社、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对全省供销合作社历史形成的亏损挂帐组织清理核查。各级政府也要采取有力措施,妥善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问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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