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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公安厅关于 查处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行为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5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06-16
  • 【生效日期】1999-06-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公安厅关于 查处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行为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公安厅关于
查处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行为的通知

(1999年6月16日)

各盟市旗县司法局、公安局:
随着我区法律服务市场的不断繁荣,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牟取非法利益的事件不断发生,严重扰乱了我区的法律服务秩序。由于不法分子冒用了“律师”的名义,在群众中具有较大的欺骗性,社会反响越来越强烈,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律师的声誉。为了规范我区法律服务市场,强化管理,严厉查处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结合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律师是经过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持有律师执业证件,在律师事务所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执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是获准从事律师业务的唯一合法证件。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冒用“律师”名义从事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担任法律顾问、代理诉讼、仲裁、申诉等法律服务。
无律师执业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查处:
(一)公民个人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
(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室、社会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
(三)律师事务所以外的法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
(四)具有律师资格,未在律师事务所注册执业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

三、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在管理、监督工作中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检举中发现有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受理。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公安机关自行发现有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行为发生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查处,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出具相应的证据材料,积极配合查处。

五、对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6条规定,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被处罚人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工作人员,其所在司法行政机关还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六、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为牟取经济利益,向社会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刑诉法第32条规定除外),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接本通知后,应对本地法律服务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对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清理,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的不法分子。要做好调查摸底工作,认真清查各种冒充律师执业的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公安机关接到司法行政机关移送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案件后,应及时立案核查,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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