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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
  • 【发布单位】816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06-03
  • 【生效日期】1999-06-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

(地)属监狱劳教所管理工作的意见
(1999年6月3日)

为充分发挥市(地)司法局(处)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市(地)属监狱、劳教所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地)司法局(处)是管理市(地)监狱、劳教所的领导机关,对所属监狱、劳教所的安全稳定、改造质量、生产经营、队伍建设负领导责任。省监狱管理局、省厅劳教局分别是全省监狱、劳教所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市(地)监狱、劳教所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二、省监狱管理局、省厅劳教局要加强对市(地)监狱、劳教所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市(地)监狱、劳教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部、省规章制度实施执法活动。对犯人收押、调动、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特许探亲、外工外诊和其他罪犯离开监狱事项,报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后实施。对劳教人员办理提前解教、延长或减少劳教期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以及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等,由市(地)司法局(处)报省厅劳教局审批后执行,劳教人员的调入调出、外地劳教人员的遣送,由省厅劳教局统一审批。

三、加强对市(地)属监狱、劳教所领导干部的协管工作。省厅要协助市(地)委做好市(地)属监狱、劳教所领导干部的考核管理工作,各市(地)监狱、劳教所监狱(所)长、政委任免、调动要事先征求省厅意见。凡未经同意而任命的,在授予、晋升警衔时,省厅不予确认和批准。

四、要加强对市(地)属监狱、劳教所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市(地)监狱、劳教所向中央申请贷款和技改项目,应分别经省监狱管理局、省厅劳教局审查,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项目取舍。各市(地)监狱、劳教所要分别定期向省监狱管理局、省厅劳教局上报生产经营情况报表。

五、省监狱管理局、省厅劳教局应加强对市(地)监狱、劳教所执法活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发现违法执法、不执行规章制度、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及时通知其整改或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市(地)司法局(处)和市(地)监狱、劳教所应当及时汇报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

六、加强请示报告制度。市(地)监狱、劳教所应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对监狱劳教所发生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的规定》,对《规定》所列14项内容应在事发12小时内上报当地党委、政府省司法厅及监狱局、省厅劳教局,详情随时续报,处理完毕上报结果。市(地)监狱、劳教所还应定期分别向省监狱管理局、省厅劳教局全面报告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

七、要落实领导责任制。市(地)司法局(处)要加强对所属监狱、劳教所的安全稳定、监管改造、生产经营、干警队伍建设、狱所设施建设等工作的全面管理,督促检查监狱、劳教所及各项制度的落实,并帮助消除事故隐患。市(地)司法局(处)一把手对监所安全稳定负全责。对失职失查造成重大事件发生或对重大事件隐瞒不报、对业务指导部门的监督整改意见不督促检查落实而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市(地)司法局(处)的领导责任。所属监狱、劳教所发生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市(地)司法局(处)一把手、纪委书记要亲自到省厅汇报;省监狱管理局、省厅劳教局对市(地)监狱、劳教所失于指导、对违法违纪行为和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提出监督意见或要求整改,致使重大事件发生的,应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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