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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鲁政办发[1999]38号
  • 【发布日期】1999-05-31
  • 【生效日期】1999-05-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设置规划
(1999年5月31日鲁政办发〔1999〕38号)

为促进全省屠宰加工业健康发展,逐步实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的统一、合理、规范、有序,根据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屠宰厂(场)设置布局的原则
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总的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集中屠宰、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搞好规划布局。在地区布局上要兼顾生猪产区和销区的需要,做到既有利于生猪生产,又有利于流通和消费;在屠宰厂(场)规模上要坚持大、中、小相结合,注重提高屠宰加工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确保屠宰加工质量;提倡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在合理布局、严格标准的前提下,引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努力实现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屠宰加工设施,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新的浪费;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水平,尽快建立起适应生猪生产发展和国内外市场需求的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体系。
定点屠宰厂(场)的数量可按以下标准设置:市地人民政府、行署驻地城市1―3个;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和乡镇政府驻地各设1个;地域较大、人口较多和生猪产量、消费量较大的乡镇可增设1个。同时,对生猪消费量大、存养量大、规模饲养集中的地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还可适当增加屠宰点的数量。

二、发展方向和目标
我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及行业发展应突出以下几个重点:
(一)稳定定点屠宰厂(场)数量,积极推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到“九五”末,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总量应控制在2685个以内。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压缩乡镇小型屠宰厂(场)数量,逐步实行中心乡镇设点,集中规模化屠宰。到2005年,全省各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控制在2000个左右。
(二)加强定点屠宰厂(场)设施建设,提高屠宰加工水平。大中型屠宰厂(场)要利用现有设备,采用先进加工工艺流程,不断提高生猪屠宰加工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县以下乡镇屠宰厂(场)要更新完善屠宰加工设施,配备提升机、麻电器、挂钩、吊轨、内脏整理操作台、小型剥皮机等设施,实现半机械化屠宰加工。要适当增加对定点屠宰厂(场)建设的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多渠道搞好定点屠宰厂(场)的建设。
(三)调整产品结构,扩大生猪产品深加工。逐步提高屠宰加工产品档次,在一些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尽快推广和发展分割肉、冷却肉及小包装保鲜产品上市,积极开发多品种、系列化的熟制品和半成品加工,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
(四)不断提高肉品检验水平。大中型屠宰厂(场)要应用推广先进的检验手段,小型屠宰厂(场)要配备与常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增加对肉品品质检验设备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资金投入,加强对屠宰厂(场)肉品检验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肉品检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实现规范化检验,杜绝错检和漏检,确保生猪产品的质量。

三、措施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划设置工作,根据本《规划》研究制定当地的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并报上一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要组织好规划的实施和落实。各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本地规划的组织实施,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对肉类冷藏加工业的管理与指导,强化对生猪屠宰行业发展的宏观调控,推进生猪屠宰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严格定点屠宰厂(场)的审批和设立。各级政府和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掌握设点标准和设点数量,按规定审批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逐步规范化、科学化。

附: 全省各市地定点屠宰厂(场)规划数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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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地 |定点数量(个)|
|------|-------|
| 济南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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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 | 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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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 | 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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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枣庄 | 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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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营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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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 | 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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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 | 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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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 | 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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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 | 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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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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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 | 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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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莱芜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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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 | 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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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州 | 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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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城 | 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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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 | 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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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菏泽 | 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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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计 | 26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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