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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调控促进价格总水平合理回升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602
  • 【发布文号】辽政传[1999]9号
  • 【发布日期】1999-05-28
  • 【生效日期】1999-05-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调控促进价格总水平合理回升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调控促进价格总水平合理回升的通知

(辽政传〔1999〕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全省经济运行开局良好,市场价格水平保持了基本稳定。但一个时期以来,我省价格总水平持续走低,个别重要商品价格过度下跌,如不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势必对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为此,省政府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对当前价格过度下跌的主要商品实施重点调控,将其价格波幅控制在合理区间,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全省价格总水平适度回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对物价工作的领导。 当前价格总水平低位运行,是改革开放以来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价格过度下跌将对国民经济运行造成不利影响,尤其是市场价格持续走低,不仅使企业的盈利水平下降,进而导致职工收入水平和群众消费信心下降,影响整个消费品市场的启动和生产发展,而且还会加大生产性投资的风险,使投资回报率降低,影响投资者的信心,最终也将影响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各级政府在当前价格持续走低条件下,不能放松对物价工作的领导。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围绕省政府确定的价格调控预期目标,积极主动地做好新形势下的物价调控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恪尽职守,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主动当好政府参谋。

二、要实施综合治理,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物价水平是国民经济运行状况的综合反映,实现物价调控预期目标,必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同动作,齐抓共管,实施综合治理。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将省政府确定的全年居民消费和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调控预期目标,按品种、按季度分解,建立分行业、分阶段的调控目标责任制;要通过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运行质量,扩大内需,刺激消费,促进市场需求的形成与提高,带动相关商品价格的适度回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当前价格过度下跌的主要商品开展专题调研,认真查找和分析价格下跌的主要原因,提出促进价格合理回升的具体对策。

三、要抓好对粮食、生猪价格的重点调控,努力启动农村市场。 当前,我省以粮食、生猪为龙头的食品类价格持续走低,是价格总水平下降的主要因素。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三项政策”要求,在收购环节上,要严格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国家制定的质量标准以及省政府规定的季节差价政策,严禁压级压价;在销售环节上,要严格执行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的政策,促进粮食价格的合理回升。要加强对生猪产销的引导,拓展加工渠道,扩大外销,实行政策保护,稳定和保护生猪生产。要通过对农产品成本和效益比较,引导农民合理调整种植和养殖结构,发展质量效益型农业。要对省政府确定的粮食、水量和畜牧业加工等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在价格和收费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投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要加强对农村电价管理,配合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农村电网改造,降低农村电价,启动农村市场,促进农村消费。

四、要积极推进价格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要抓住当前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的有利时机,积极推进价格改革,进一步理顺价格关系,促进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基础公用事业的发展,完善重点行业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市场价格合理形成,正确引导生产与消费。要认真落实电价、化肥、棉花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各项措施。要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医疗药品改革办法,适当调整医疗项目的收费标准,实行药品顺加作价政策,降低虚高定价,规范药品折扣,促进医疗消费和医疗事业的协调发展。要积极推进教育收费改革,认真贯彻国家关于费改税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城市用水、公交客票及供暖等公用事业价格,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加快发展。

五、搞好对住房等价格调控,大力培育新的消费热点。 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商品房市场和价格的管理。对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策定价,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普通商品住房实行成本审核与控制利润率,并缩小租售比价。要进一步清理建筑取费,规范物业收费标准,切实降低房价,刺激住房需求,扩大住房消费,促进建材、装修材料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和产品价格的回升。要对旅游景点票价作适当调整,拉开淡旺季差价,常年吸引国内外客源,促进旅游业成为新的消费热点。

六、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 要密切注视市场价格动态、重要商品价格走势和引发价格波动的各种因素,为调控市场物价提供可靠依据。要坚持价格会商和例会制度,尽快建立重要商品价格过度波动直报制度。对涉及人民生活重要的监审监测品种价格,涨落幅度在20%以上的,要分析原因,提出调控措施,并及时上报省政府。

七、要强化依法治价,切实整顿价格秩序。 各地要深入学习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加快制定配套的法规规章。要继续加大清费治乱力度,对近年来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顶着不办,继续违法收费的,要坚决查处;对收费频次较多、群众反映较大和只收费不服务等垄断部门的收费,要进行整顿和规范。要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认真做好制止低价倾销工作及开展对低价倾销行为检查的通知》(计价格〔1999〕42号)精神,制止和查处有损于企业整体效益的低价倾销行为。要继续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制止和查处乱涨价、乱收费行为,为刺激消费、扩大需求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辽宁省人民政府
199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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