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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5
  • 【发布文号】市政发[1999]50号
  • 【发布日期】1999-04-13
  • 【生效日期】1999-04-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市政发〔1999〕50号1999年4月1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好社会保险的登记和管理,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加强对征缴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现就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都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凡驻我市城郊六区(碑林、新城、莲湖、雁塔、灞桥、未央)的市属以上各类用人单位,均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他用人单位均在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由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征收,并按照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分别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分户记帐、使用和发放。

四、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须在1999年4月30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审核、登记手续或补办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出示《营业执照》、批准成立的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同时还应出示劳动工资统计台帐、工资基金手册、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单位终止或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须及时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须在每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或因各种原因未能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或按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150%确定应缴数额。待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结算。

六、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七、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均应按《条例》规定即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无故不缴纳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对逾期仍未如数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确定应缴数额。对于有能力缴费而不缴的,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条例》规定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追缴,并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欠费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法人代表不得晋级、晋升,不得全额兑现经营者收入,不准享受承包奖及各种奖励,不准购买小汽车及其它控购商品,不准购建办公楼,不准出国考察。并可按《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条例》规定,对缴费单位过去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全面清理。凡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制定清欠计划,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社会保险费补交协议书,于年底前补缴完毕。拖欠数额较大年底前补缴有困难的缴费单位,必须在1999年末,补缴欠费额的50%以上,其余数额在2000年底前补缴完,并不得出现新的拖欠。

九、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采取有力措施,通力协作,提高社会保险费的收缴率。要把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列为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作为衡量企业主要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各级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应把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财务决算的重要内容之一;劳动行政部门要把征缴社会保险费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费用征收等管理工作,使我市社会保险费收缴率稳定在90%以上。

十、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缴费单位每年应向职工公布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对以前被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费,要限期清收,以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安全。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与管理,为城镇社会劳动者提供适应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社会保险费征缴的重要性,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社会保险制度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促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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