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1999年4月5日闽政〔1999〕文61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逐步建立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化肥流通体制。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39号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深化我省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化肥流通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做好总量平衡
政府对化肥流通的管理由直接管理为主改为间接管理为主,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取消省产化肥指令性计划和粮挂肥外的收购计划,由化肥生产和经营企业自主进行购销活动。鼓励化肥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或打破系统和行业界限,通过发展工商联营组建集团等多种形式的联合,充分发挥供销社农资系统现有仓储、网点等优势,保证化肥供应,共同做好化肥产销工作。
化肥取消指令性计划后,为避免市场的盲目性,省计委应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全省化肥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协调生产和流通中出现的问题,搞好产销衔接和地区间供需调节,促进化肥市场有序畅通。
二、拓宽化肥流通渠道,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
化肥由化肥生产企业、各级供销社农资部门和农技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以下简称农业“三站”)经营;保留现行允许农垦、林业、烟草、军队在本系统内销售化肥的做法。允许上述部门从化肥生产企业自行采购或委托农资公司代购。除上述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化肥批发业务。化肥零售环节放开。
进口化肥指标,由省经贸委根据国家安排的进口指标下达省农资集团公司,省农资集团公司委托指定有化肥进口经营权的公司代理进口。
三、改进化肥价格管理方式,建立政府指导下形成市场价格的机制
化肥出厂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省内化肥生产企业的出厂价,由省物价部门制定化肥中准出厂价和上下浮动幅度,供需双方根据批量大小、淡旺季节和市场情况,在浮动幅度内协商制定具体价格。
化肥零售价格放开后,要加强对化肥市场价格监测,必要时省级物价部门可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在一定时间内对部分品种通过制定最高限价,实行差率或利润率控制等措施,稳定化肥价格。
四、健全化肥储备制度,增强宏观调控能力
化肥淡季储备,继续执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由各级财政贴息的办法。继续发挥各级供销社农资部门现有化肥储备能力,化肥冬储计划由省计委安排下达,省级化肥冬储由省农资集团公司负责储备,省财政厅安排每年贴息资金800万元,纳入当年省级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项用于化肥冬储贴息,结存滚动使用。具体贴息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联合下达。地、县(市)化肥冬储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农资部门负责储备,所需资金向银行申请贷款,冬储贴息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省级救灾化肥储备根据每年资金及需求情况,安排适当数量,委托省农资集团公司在化肥供应淡季低价位时从市场采购。省计委从现有省级储备资金中补贴贷款利息和仓储等费用。救灾化肥原则上储备期限为半年,当年安排剩余将投放市场,投放价格由省农资集团公司报省物委审批。
五、继续实行优惠政策,支持化肥生产和流通
铁路、交通、港口等部门应优先保证化肥及其生产原材料的运输,并对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调运化肥和磷矿石实行优惠运价。对化肥生产、经营和进口继续实行原有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国有商业银行在规定的企业资产负债比例之内,优先安排化肥生产、流通所需资金,要与生产、流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资金管理,防止挤占挪用。
六、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化肥生产和流通的领导
化肥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要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好化肥生产,适时调节供求,保持本地区化肥价格的相对稳定;要加强化肥市场的宏观调控,维护正常流通秩序,严禁实行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省政府农资协调领导小组要发挥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作用,抓好改革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工作。各级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大市场与价格管理的力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加大对化肥等生产和经销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力度,特别是在流通领域对不同经销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对复混肥、配方肥实行使用登记证管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取缔无证经营、非法经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和走私进口化肥的行为,坚决制止哄抬化肥价格、牟取暴利和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