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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2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0]129号
  • 【发布日期】2000-07-12
  • 【生效日期】2000-07-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0〕129号2000年7月12日)

我省是楚文化的发祥地,也是中国近现代革命的重要策源地之一,文物资源十分丰富,有文物大省之誉。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积极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在文物保护、发掘、整理和利用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文物工作又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盗窃文物、盗掘古墓葬以及在基本建设中破坏文物的事件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的情况还比较严重。为了切实加强文物保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规定
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祖国的珍贵文物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 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按照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要求,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保护要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地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有文物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内容。要把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管所等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维修工程列入当地建设计划,逐步提高各级博物馆、纪念馆的建设水平。“十五”期间,省里重点建设省博物馆扩建工程,并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的支持。
文物保护要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本地文物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特殊要求,明确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要组织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城市和乡镇建设规划的制定与审查,保证城市和村镇总体规划与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
文物保护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要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确保文物保护工作开展。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对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和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予以安排。要为公益性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创造有利于发挥社会效益的宽松环境,在资金上给予必要的保证,在发展文化产业上给予支持。要采取多种形式,筹集文物保护经费,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物事业。纳税人对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和县级(含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收入应主要用于弥补业务经费的不足,并提出一定比例用于文物的维修与保护。
文物保护要纳入管理体制改革和各级领导责任制。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文物保护体制,加强文物保护的政府行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其设立的保护管理机构,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移交非文物部门管理,不得下放管理权限。宗教、园林等非文物部门对其管理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管理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依法管理。要把文物保护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责任制,文物保护工作情况应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依据之一。

二、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
各级政府要本着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原则,妥善处理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杜绝以牺牲文物为代价的建设行为,保护好文物古迹。
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已普查登记的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以及尚未确定保护级别但有资料证实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时要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有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选址、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及审批。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村镇建设要尽量避开文物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安排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若需修建新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严格覆行报批手续。凡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地下可能埋藏文物地段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文物法的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并对发现的文物依法予以保护。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所需经费,要列入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开发进行的地下文物的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由投资者承担,其区域内遗存的文物归国家所有。
认真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建设,要按照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的要求,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在历史文化名城城市建设中,特别是在城市的更新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中,城建、规划、文物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抢救和保护一批具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区,同时加强对文物古迹特别是名城标志性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

三、加强文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要继续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贯彻“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在切实做好文物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教育作用、历史借鉴作用和科学研究作用。各类博物馆、纪念馆要树立精品意识,充分利用馆藏文物,不断推出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的展览精品,充分发挥文博单位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积极开展文物仿复制品及文物工艺品生产,开展“以文补文”和“多业补文”活动,探索文物综合利用的新路子,使文物事业真正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文物古迹是发展旅游业的重要基础。要充分发挥文物在旅游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积极研究、探索文物合理利用的最佳途径。要注重文物本体及其人文和自然环境的可持续性整体保护和展示,将文物的特有价值和内涵充分体现出来,使文物保护与旅游业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优势互补,协调发展。要克服一些地方片面追求旅游经济效益,在旅游开发中忽视文物保护,使文物古迹的环境风貌甚至文物本体受到破坏的现象。
文物的利用必须服从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做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要严格遵循国家关于保护文物的有关法律、法规,防止因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将文博事业单位企业化的作法,坚决制止将文博单位变成公司搞股份合作,甚至捆绑上市。今后,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重要开发利用项目,必须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加强文物管理,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
各级政府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内文物古迹的分布及保护现状,制定文物保护的中长期规划,确保重点,统筹安排。要切实加强对重要的古建筑、古窟寺、古墓葬、大遗址和馆藏珍贵文物的保护,特别是对那些濒临倒塌的文物建筑,要集中资金,进行抢救性维修。文物保护单位要做到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科学档案、有保护组织。要认真做好文物藏品的清理、鉴定、登记、建档,抓好文物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确保文物安全。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所收藏的珍贵文物,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可将其调到符合文物安全条件的文物单位代为保管。要十分重视革命文物和少数民族文物的征集与保护工作。
各级工商、公安、文物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文物流通领域的管理,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文物的活动。从事文物收购、销售业务的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文物。文物拍卖标的必须经过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文物鉴定机构的鉴定和许可审批,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文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进入拍卖市场,艺术品拍卖标的中夹杂的文物标的,应坚决予以撤拍。对经批准的旧货市场,文物与工商、公安部门要联合实行监管。海关要加强对文物出入境的监管工作,防止珍贵文物流失。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加强文物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制,形成群防群治的格局。公安部门要在重点文物收藏单位和文物犯罪多发地区加强防范,在古墓葬密集区域的重点乡镇可设立专门的公安派出机构。公安、工商、海关、文物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盗掘、盗窃和走私贩私文物等犯罪活动。在查处文物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应按照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的规定,及时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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