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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 机关工作人员调转到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903
  • 【发布文号】新人专字[1999]38号
  • 【发布日期】1999-03-25
  • 【生效日期】1999-03-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 机关工作人员调转到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
机关工作人员调转到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3月25日新人专字〔1999〕3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及中央驻疆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为积极配合自治区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职称工作在建设一支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中的独特作用,鼓励机关工作人员调动(含分流、转移)到各类企事业单位建功立业,现就由机关调动到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调动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动人员可比照企事业单位同类专业技术人员,推荐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可将机关工作年限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其学历、资历要求如下:
1.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不能一步到位。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或不分正、副的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下同)技术工作5年以上者;先参加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的,在取得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并前后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满7年以上者;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者;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并前后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满13年以上者;其它学历者,按现行政策规定评聘。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者;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并前后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满7年以上者;
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者;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大专学历,取得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并前后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者;其它学历者,按现行政策规定评聘。
4.申报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者,可比照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情况评聘。

二、凡是国家规定的通过考试合格后才能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调动人员也必须参加相应专业的考试,不得以评代考。

三、调动人员在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资格考试时,从调动当年起计算,三年内可以免予参加外语考试。

四、机构改革后新建(含国家机关成建制划转的,下同)企事业单位按照新人职字〔1993〕151号文件及自治区下发的各系列(专业)《岗位设置指导性意见》的要求,根据分类管理的原则和各单位自身的性质特点,认真分析各个岗位的工作量、职责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及所需任职条件,力求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不得设置和聘任与本单位专业技术业务无关的照顾性的岗位和职务。

五、新建各种类型的事业单位按照新人职字〔1993〕151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在报批、核准岗位设置方案时,应同时上报各单位每个专业技术岗位的分析报告(包括岗位工作量大小、职责大小、难易程度)和每个岗位的聘任条件以及岗位设置的说明,由各地、州、市、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审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单位,各级职改部门和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不予核准和审批,也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六、调动人员在确定了专业技术职务后,若再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任职条件。企事业单位间的调动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七、具有行政职能且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八、新建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行以聘用制为主要内容的任用制度。各单位要在搞好岗位设置和聘任条件的基础上,切实强化和落实聘约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国家、自治区的规定和工作需要,面向社会、面向区内外招聘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个人特点、意愿,通过公平竞争,选择最能发挥作用的单位和岗位工作。要积极探索与贡献、绩效相挂钩的聘用办法,为自治区逐步建立聘用制度探索新途径。
望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机关工作人员调动到企事业单位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高度重视,积极引导,加强协调,搞好服务,为更多的机关工作人员顺利地走上专业技术岗位创造条件。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职称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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