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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物价局关于稳定灾区 市场物价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8-28
  • 【生效日期】1998-08-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物价局关于稳定灾区 市场物价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物价局关于稳定灾区
市场物价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附报告)
(黑政明传〔1998〕17号1998年8月28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稳定灾区市场物价意见的报告》批转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稳定灾区市场物价,是确保灾区社会稳定,帮助灾区人民抗灾自救、重建家园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商业、供销、粮食、医药部门要充分发挥国有主渠道作用,积极组织货源,搞好市场供应,带头执行物价政策。各级工商、技术监督、公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物价部门搞好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各级职工物价监督站等群众组织要发挥价格的社会监督作用,协助物价部门开展价格检查。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对价格的舆论监督,对趁洪涝灾害之机乱涨价、乱收费,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案件及时曝光。

关于稳定灾区市场物价意见的报告

省政府:
今年入汛以来,我省嫩江、松花江流域相继发生了历史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由于灾情持续时间长,受灾范围大,部分地区出现了供求失衡、价格上涨情况。为切实防止在当前防汛抗洪决战阶段和灾后恢复重建时期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明显上涨,稳定灾区人民生活,减轻受灾群众负担,确保夺取抗洪救灾全面胜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对嫩江、松花江流域的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大庆、肇源、林甸、杜蒙、泰来、龙江、甘南、依兰等重灾市、县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采取临时性干预措施。现就稳定上述灾区市场物价的有关意见报告如下:

一、对大米、面粉、猪肉、鸡蛋等重要食品及迷彩服、救生衣、农田鞋、纺织袋等重要防汛抗洪物资,当地政府可规定最高限价。

二、对絮棉、棉大衣、民用煤等秋冬季御寒商品及黄瓜、豆角、茄子、土豆、青椒、甘蓝、秋白菜等蔬菜限定差价率,其具体差价率由当地政府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对青霉素、先锋霉素、乙酰螺旋霉素、氟呱酸、泻痢停、牛黄解毒片、速效伤风胶囊、扑热息痛片、利福平、创可贴等抗菌消炎、抗病毒、抗感冒、抗创伤类药品,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不准乱涨价。加强对医疗收费、交通运输价格的管理,因公路损坏确需绕行的客货运输价格,属于跨地市的,由省物价部门重新审核制定;属于地市县范围内的,由当地物价部门审核制定,严禁乱收费。保证灾区人民正常看病、用药和通行。

四、对水泥、钢材、木材、砖瓦、农机具等重建家园和恢复生产所需的重要商品,其生产、批发、零售价格应稳定在今年8月10日的价格水平上。如需提高价格,须由生产经营单位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超过8月10日的价格水平。各级物价部门要迅速调查认定上述商品8月10日前的实际价格,并予公布。

五、对向受灾企业和群众收取的卫生防疫费、教育学杂费、土地收费、小四轮养路费、工商管理费等项费用,实行减免缓的政策。减免缓的具体范围、项目、时间和办法,由灾区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为平抑市场物价,各地要适时动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商业部门组织货源,或直接用于价格补贴,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

七、灾区物价部门要全体动员,组成市场物价检查组,开展巡回检查。必要时,在重要市场、医院、车站设立举报站,实行定点看守。要公布举报电话,认真接待人民来访,及时查处群众投诉的价格违法案件。对趁洪涝灾害之机搞价格欺诈、哄抬物价、变相涨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惩。

八、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测,认真研究洪涝灾害对市场物价产生的影响。当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时,经当地政府批准,可适当增加或者减少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品种(项目),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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