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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冻肉内脏类产品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8
  • 【发布文号】深府[1996]114号
  • 【发布日期】1996-05-03
  • 【生效日期】1996-05-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冻肉内脏类产品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冻肉内脏类产品管理的通知

(深府(1996)114号一九九六年五月三日)

各有关单位:
为了防止“疯牛病”、口蹄疫、非洲猪瘟等烈性传染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农牧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特区正常贸易,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从事外国冻肉内脏类产品进口、销售、使用、加工、存储等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国冻肉内脏类产品进口前须向动植物检疫部门办理检疫审批,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我市进行存放、加工、使用和销售。

二、各有关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存放、销售、加工非法入境的外国的冻肉内脏类产品,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传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动植物检疫部门要加强对冷库的管理和监督,对存放外国冻肉内脏类产品的大中型冷库建立产品入出库登记核查制度,严禁冷库存放走私的疫区产品。

四、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市场销售外国冻肉内脏类产品的检查,加强对市场摊档的管理,严防“疯牛病”等烈性传染病疫区冻肉内脏类产品进入市场,确保市民吃上健康肉、放心肉。

五、各执法单位查获的走私外国冻肉内脏类产品,必须先经动植物检疫部门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后,方许进入冷库存放或到定点加工厂加工,不得擅自转交其他单位销售、使用和委托拍卖。

六、凡从我市各口岸、边境一线(含沙头角镇)入境的人员,严禁携带外国生肉及内脏类产品入境,违者,由动植物检疫部门依法销毁。

七、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树立疫情观念和法制观念,自觉抵制走私外国冻肉内脏类产品的行为,主动检举揭发不法分子,共同防止外国动物疫病传入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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