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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划委员会等部门 关于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702
  • 【发布文号】青政办[1998]120号
  • 【发布日期】1998-08-10
  • 【生效日期】1998-08-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划委员会等部门 关于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划委员会等部门
关于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8年8月10日青政办〔1998〕120号)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省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制定的《关于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实施办法
(省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1998〕5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9号)精神,为加快粮食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保证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粮食企业的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及其资金必须实行分离。现就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粮食企业业务的界定、企业类型和分离原则
(一)业务的界定
粮食企业的收储业务是指定购粮、议购粮、中央和省级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调拨,以及进口粮食的接运业务。附营业务是指收储业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企业类型
目前我省粮食企业有三种类型:一是企业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统一核算,人财物统一使用的企业;二是企业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既有分开核算的,又有统一核算的企业;三是完全从事附营业务并独立核算的企业。
(三)业务分离的原则
对第三类型的企业与第二类型企业中已独立核算的附营企业仍实行独立核算,并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资金分离上,原在商业银行中开户的仍维持不变;原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要清理、确认实际占用贷款、存款并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另行开户。对第一类型企业和第二类型企业中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实行统一核算的,其附营业务必须与原企业从资产、人员、机构上彻底分离,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对需要分离的企业,以先分业务、再分企业、后分资金的步骤进行。

二、粮食收储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主要内容
(一)对市、县所在地收储企业和县城以下承担中央和省级储备任务的企业,按以下要求进行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的分离。
1、业务分开
按照收储业务的范围将企业业务分为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对涉及收储业务及附营业务的相关行政、财务、检化验等业务也作相应的分离。
2、企业分开
(1)资产划分
企业固定资产中生产性资产,原则上按照企业现有业务使用情况进行划分。对目前共用的生产性资产按业务使用情况进行合理划分。对企业划分后带来管理不便的情况,按照“便于管理、等额对调”的原则,进行调整划分。非生产性资产,原则上按照现有业务使用情况和地理位置就近的原则划转。企业流动资产中的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按业务使用情况进行划分。对不能完全划分的,按照所划固定资产的比例划分。企业存货中的粮食按粮食性质划分,中央及省级储备粮油、定购粮、保护价粮划给收储企业,其它经营性粮油全部划给附营企业。
企业负债,以企业1998年5月31日的负债为基数,按业务使用情况进行划分。因收储业务而产生的负债,划入收储企业;因附营业务而产生的负债(包括亏损挂帐),划入附营企业。对不能完全分开的负债,按照所划固定资产的比例划开。
(2)人员分开
企业的人员原则上按照“定编、定员、定岗”和目前从事工作的业务范围进行分开。农村收储企业按1997粮食年度的收购量确定收储企业的人员编制,收购量在100万公斤以下的企业,编制为5人;收购量在100-200万公斤的企业,编制为6-10人;收购量在200万公斤以上的企业,编制为10-15人。承担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按现有储备粮规模,以人均60万公斤为标准确定收储企业的人员编制。在划分中优先安排1998年1月1日前直接从事收储业务及涉及收储业务的人员。如这部分人员不足定编标准的,从附营业务人员中调剂;如这部分人员超过定编标准的,划入附营企业,或纳入减员分流,并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划委员会、粮食储备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意见的通知》妥善解决。离退休人员原则上按离退休前所从事的业务划分。
(3)机构分开
分开后的粮食收储企业与附营企业由同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确定企业法人代表,分别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附营企业由同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布局调整或撤并。分开后的粮食收储企业与附营企业分别上报企业的财务和统计报表。
3、资金分离
(1)对分离后的粮食收储企业由农业发展银行严格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发放和管理贷款。
(2)粮食企业所有附营业务占用的贷款及存款都要从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
(3)分离出来的附营企业的贷款,按就近的原则划入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在县以上(不含县)城市的,所需贷款划入工商银行的业务范围;在县以下(含县)城镇(乡)的,所需贷款划入农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没有农业银行营业所的乡(镇)可划到农村信用合作社。
(4)附营企业要按规定具有一定的资本金,并逐步充实自有资金。
(5)信贷资金(包括信贷基金、呆帐准备金)的具体划转办法,待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有关商业银行制定后另行下达。
(二)对县以下只承担粮食收购的企业,按以下要求进行业务划分。
1、对县以下承担粮食收购的独立核算企业,要将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彻底分离。对收购量小的粮食收购企业,各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合理布局;调整功能,进行撤并,使其走向市场,放开搞活,其收购任务可集中给其它粮食收储企业。
2、各县也可以规模较大的1-2个粮站(粮库)为依托,在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的基础上,成立独立法人实体――粮食收储公司,受政府委托专司收储业务。对不能实行独立核算的农村基层粮站(库),可作为县粮食收储公司的内部报帐单位,具体负责粮食收购工作。收储的粮食由县收储公司经营管理,所需资金由县收储公司统贷统还。收储公司受县粮食主管部门的领导,单独核算,其资金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对依托企业的确定由各县政府自定,确定后的依托企业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的分离办法,参照县级以上企业的划分办法由各县政府制定。
(三)在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中,先由企业按上述办法制定企业分离方案。企业分离方案报经同级粮食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抄送财政部门和有关银行备案。

三、切实做好附营业务分离和资金划转工作
将粮食收储企业的主营业务与附营业务彻底分开,附营资金从收购资金中分离出来,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统筹安排,逐步实施。要认真做好银行之间和工商、税务以及粮食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以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粮食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按照政策规定要求,抓紧组织落实,妥善处理划转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保证这项工作有序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粮食企业的实际情况,支持粮食部门做好企业法人登记和发照工作;各有关银行要在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的领导和协调下,做好信贷资金划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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