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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工程建设定额解释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鲁标字[98]第9号
  • 【发布日期】1998-07-01
  • 【生效日期】1998-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工程建设定额解释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工程建设定额解释管理暂行规定

(鲁标字(98)第9号)

工程定额解释管理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为保证工程定额解释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化,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利益,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定额解释管理工作包括定额内容释义、仲裁定额异议、为工程造价纠纷作出鉴定意见和对工程定额不明确的内容作出补充说明等工作。

二、工程定额解释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工程定额规定内容为依据。

三、工程定额解释应本着客观公正、热情服务的原则,按规定程序,避免随意性。

四、山东省工程建设定额解释实行省、市地两级管理。省工程造价部门有权对市地工程造价部门的错误意见予以纠正。

五、工程定额解释工作程序:
(一)工程定额解释原则上由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部门进行;
(二)有关单位对市地工程造价部门的意见有异议时,可向省工程造价部门申请复议;
(三)工程建设有关单位申请工程定额解释时,应向有关工程造价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随其他有关资料,其代表人持“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四)向省工程造价部门申请复议时,应出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部门对同一问题的答复意见。

六、工程造价部门必须建立工程定额解释、登记备案制度,工程定额解释单一式三份,除作出解释的工程造价部门存档外,属市地作出解释地,报省站备案一份;属省站作出解释的,抄送有关市地一份。备案须在出具答复意见后三十日内进行。

七、工程造价部门仲裁工程定额异议或为工程造价纠纷作鉴定时,应在全面了解纠纷各方实际情况和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八、工程造价部门进行工程定额解释应采用书面形式,除一般性咨询外,原则上不作口头答复。

九、工程定额解释一般由相关专业的定额管理人员接洽,提出解释意见后报分管站长审阅。为便于解释工作的统一性,书面解释一律报站长审签。重大问题解释须经站办公会议研究作出。

十、省站在对市地站已处理的问题进行复议时,应事先与市地站联系,为解有关情况后进行。

十一、工程定额解释工作中,严禁接受来访者的任何馈赠和宴请。对在工程定额解释中有意违反定额规定,作出错误答复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纪律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十二、本暂行规定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十三、本暂行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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