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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开业收费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6-23
  • 【生效日期】1998-06-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开业收费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开业收费管理的通知

(1998年6月23日内政办发〔1998〕2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当前,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已经成为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重要渠道。为了促进全区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自治区党委、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但是,也有一些地区或部门没有认真贯彻落实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特别是一些部门为了自身利益,在个体私营企业开业前超标准收取费用,引起了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的强烈不满。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对此非常重视,并作了重要批示。为了落实领导批示精神,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自治区物价和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确定涉及个体私营企业开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报自治区政府审定后下发执行,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加大治理乱收费的工作力度,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的涉及个体私营企业开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坚决纠正那些凭借行政执法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等错误行为。

二、实行对个体私营企业开业时集中收费管理办法。凡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涉及个体私营企业的收费项目,在企业开业登记时,全面推行“一厅式”注册、“一条龙”服务,由各级工商部门牵头,协同有关部门推行定期联合办公制,以减少服务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在各类封闭式或有型的集贸市场或专业批发市场,集中交易的商业街(网点),实行由工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统一收费。有关费用由工商部门收取后,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直接向个体私营企业收费。违反者,按乱收费查处。

三、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发〔1997〕32号)。要加强对规定项目收费的管理,统一收缴的费用统一上缴财政专户存储,实行先收后支、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设置“帐外帐”或“小金库”。支出时,根据项目需要,经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审核后,有计划地分别拨付,分别使用。

四、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开业收费的监督检查。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大对个体私营企业开业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到常抓不懈,对各种乱收费行为,从快从严坚决依法予以查处。自治区工商、税务、公安、城建、土地、卫生、技术监督、环保、交通等部门要加强部门自律和对口督查,及时纠正下级违规收费的行为,杜绝各种形式的乱收费。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要按照国家关于切实做好收支两条线工作的要求,强化对个体私营企业开业收费的管理。自治区行政监察部门要严格执法,对顶风违纪的部门和单位,不仅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还应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要把此项工作列为重点督查内容,及时将各地区、各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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