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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对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
  • 【发布单位】82702
  • 【发布文号】青政办[1997]157号
  • 【发布日期】1997-12-12
  • 【生效日期】1997-12-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对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对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

(境)团组管理的通知
(1997年12月12日青政办〔1997〕157号)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我省与中央各部门以及省际之间的联系和交往逐年增多,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少量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境)团组(以下简称双跨团组),是开展对外业务工作所需要的。近年来,我省参加和组织的双跨团组逐渐增多,但有些双跨团组出访无实质内容,只是一般性考察、培训或参加各种名目的研讨会、交流活动等,收效不大,许多出访实质是变相公费旅游。少数单位为了牟利,不顾国家利益,组织与其业务无关的双跨团组,为本单位“创收”,影响很坏。根据国办发〔1997〕2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省双跨团组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组织双跨团组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人员要少而精,构成要合理。出国(境)执行的任务应属于组团单位的业务范围,如涉及其他部门主管的业务,审批部门应征求这些部门的意见。对出国(境)进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研讨或访问的双跨团组,原则上不予审批。

二、拟参加省外有出国审批权部门组织的出国(境)双跨团组,在收到组团通知后应事先书面征得省级主管部门或州、地、市政府(党委)同意,还需书面征得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之后,方可向组团单位报名。不履行上述手续的,其出国(境)申请不予批准。省外经贸厅系统和西宁市的人员按现行程序办理。

三、经国家外经贸部授权或批准的单位,方可组织双跨团组出国(境)招商、举办或参加经贸展览;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授权或批准的单位,才能组织双跨团组出国(境)培训。上述出国(境)组团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四、全部或部分费用由参团单位负担的双跨团组,凡10人以上的均报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由省政府审批;10人以下和全部费用由省外组团单位负担的双跨团组,按系统分别由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省外经贸厅、西宁市政府按现行程序和规定审批。省外经贸厅、西宁市政府审批的双跨团组,如有非本系统、本市人员参加的,应事先书面征得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的同意,方可审批。

五、组织双跨团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办理出国(境)手续,不得将同一团组化整为零分头报批。严禁通过旅行社渠道公费公国(境)。

六、双跨团组的出访报告,必须详细说明具体任务、费用来源和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提供外方邀请函电或省外单位组团通知,费用收取通知和在外日程安排。

七、组织双跨团组时,组团单位不得以广泛散发通知、广告形式和给予报酬或回扣的办法招揽参团人员。组团时一般不得指定具体人选,如确有必要,应事先书面说明理由,并征得有关地区或部门的同意。严禁与出(境)任务无关的人员“搭车”或“照顾”出访。组团单位不得私送免费出访名额,不得将其出访费用向其他参团单位摊派。

八、严禁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双跨团组。组团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部门发现组团单位超标准收费时,应及时向组团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外事、纪检监察等部门通报情况,追究违纪单位的责任。

九、组团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双跨团组,经查实后,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如再违反规定组团,要取消其组团资格。

十、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对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审批部门的责任;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审批权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暂停直至收回出国(境)任务审批权。

十一、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批部门负责人把关不严出现问题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责任。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的规定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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