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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州至厦门(莆田境内)铁路工程建设使用土地的通知
  • 【发布单位】莆田市
  • 【发布文号】莆政土〔2008〕118号
  • 【发布日期】2008-07-07
  • 【生效日期】2008-07-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州至厦门(莆田境内)铁路工程建设使用土地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州至厦门(莆田境内)铁路工程建设使用土地的通知

(莆政土〔2008〕118号)




东南沿海铁路福建有限公司: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至厦门铁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闽政文[2007]329号)要求,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仙游县国土资源部门已按法定程序进行了“两公告一登记”,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款项已经全部支付到位,根据市政府《关于福厦铁路(莆田段)建设用地有关问题会议纪要》([2008]18号)精神,现就供地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划拨国有土地245.7597公顷(其中仙游县43.1597公顷、城厢区59.0415公顷、秀屿区31.3715公顷、荔城区36.5016公顷、涵江区75.6854公顷)给东南沿海铁路福建有限公司,作为福州至厦门(莆田境内)铁路工程建设用地。

二、该幅土地规划用途为交通用地。你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严格按照莆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批准的项目详细规划进行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项目建设应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三、该土地使用权属行政划拨性质,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五、你单位在取得该幅土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动工,四年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六、土地有关税费按政府有关规定标准缴纳。

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办理。

二00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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