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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81004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8-29
  • 【生效日期】1997-08-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7月30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25日公布施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要求,南京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七修改为: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令停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罚。
2、第三十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工,并处以挖掘修复费1至3倍的罚款。
本决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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