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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确定榕树为“省树”、水仙花为“省花”的决定
  • 【发布单位】813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8-28
  • 【生效日期】1997-08-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确定榕树为“省树”、水仙花为“省花”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确定榕树为“省树”、水仙花为“省花”的决定

(1997年8月2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省树、省花的议案》,决定确定榕树为“省树”、水仙花为“省花”。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省树、省花的宣传,进一步激发人们爱树、爱花的高尚情操,强化全民环保意识和绿化意识,加快城乡绿化、美化步伐,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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