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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乱侵滥占林地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7]70号
  • 【发布日期】1997-08-15
  • 【生效日期】1997-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乱侵滥占林地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乱侵滥占林地的通知

(1997年8月15日桂政发〔1997〕70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我区一些地方乱侵滥占林地日益严重,有的毁林种果,有的毁林种蔗,甚至毁坏原始森林、水源林和海防林,林地面积急剧减少。据1991年至1995年的调查,每年全区减少林地151万亩。国有林场的林地被侵占也很严重,1996年统计,全区113个国有林场的林地被侵占达180万亩。由于林地被大量侵占,乱砍滥伐严重,森林资源被严重破坏,造成大量水土流失,农田被冲刷,生态环境恶化,如不加以制止,势必带来不堪设想的社会性灾害。为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证农业稳产高产,促进我区国民经济的发展,必须坚决制止乱侵滥占林地的行为。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林地保护管理的领导。林地是森林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林业的基础。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坚决制止乱侵滥占林地,是关系到发展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进程,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大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把它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要正确处理好引导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与林地保护管理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眼前脱贫与长远富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开发利用林地与发展森林资源的关系。要强化林地保护意识,切不可以损失林地、牺牲生态环境来换取当前利益。要综合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采取有利于林地保护的行政措施,下大决心扭转林地急剧减少的局面。
要加强宣传教育,使全社会都珍惜林地,象保护耕地那样保护好林地。要强化林政管理职能,建立和健全各项林地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为我区林业和全区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认真清查征用、占用林地,坚决制止非法征用、占用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歪风。各县(市)政府要组织力量,对1992年下半年以来非法征用、占用林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限期办理审批补偿手续。凡不补办有关手续的,其非法征用、占用的林地要坚决依法收回。国家和地方建设征用、占用林地,没有办理审批手续和给予补偿的,要限期纠正,补办审批手续。用地单位要按照规定补交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清查工作要在1997年年底前完成,并向自治区政府书面报告清查和处理情况。地区、地级市要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各县(市)的林地清查工作进行执法监督,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破坏林地、破坏森林资源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批地、严重渎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进一步严格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管理。要坚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 林地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林业厅、物价局、土地管理局关于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补偿费暂行规定请示的通知》(桂政发〔1995〕34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对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审批林地,严禁越权审批,严禁先用后批或先占后批。《使用林地许可证》是林业部在全国统一实行的一项强化林地保护管理的新举措,各地要坚决执行。对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没有《使用林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不准动工建设,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有权抵制。

四、切实加强林地的宏观管理。各地要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精神,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地,特别要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少占好地,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废弃地。坡度在25度以上的林地,严禁开垦种植农作物;严禁毁林种粮、种蔗、种果、采矿;严禁在水源林区开垦种植农作物或经济作物。已经种植了的,要采取果断措施,限期退耕还林。要严格执行各级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规划为林地的,不准转划为农用地、牧地。凡郁闭度0.2(含0.2)以上的林分,不允许改变其用途。因进行林业内部结构调整,改造低产林,发展名特优新经济果木林的,必须按规定严格审批。拍卖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以林木、林地使用权抵押、出租、转让、拆股联营造林、引资造林,也要按照法定权限,依法经过县(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或更换林地(土地)使用证书。经县(市)以上政府颁发的山界林权证是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尚未颁发山界林权证的林地,各地要组织力量抓紧办理。不准擅自撤销山界林权证,确因工作粗糙造成重发或漏发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重新进行审核,经上一级政府审查同意,予以修正,换发山界林权证书。各级调处、林业主管部门在调处山林纠纷时,要十分注意掌握法律政策,实事求是,依法办案。不准挑动、制造新的山林纠纷,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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