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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 关于严禁在车辆入户办理牌证过程中乱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3-24
  • 【生效日期】1997-03-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 关于严禁在车辆入户办理牌证过程中乱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
关于严禁在车辆入户办理牌证过程中乱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1997年3月24日苏政办发〔1997〕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物价局、公安厅《关于严禁在车辆入户办理牌证过程中乱收费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严禁在车辆入户办理牌证过程中乱收费的意见

省政府:
近年来,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我省全面开展了治理乱收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目前部分乱收费现象又有所抬头,特别是车辆注册登记、年度检验过程中的乱收费较为严重,社会反映强烈。为了进一步制止这种乱收费行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于未经有权部门(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省政府、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下同)审批自行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越权自立收费项目。严禁市、县重复征收消费附加费,严禁未经批准层层加收交通建设资金、城市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和设立各种调节基金等乱收费项目。

二、对于经有权部门审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改变征收办法。

三、各级公安部门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过程中,不得替部门、单位代征任何收费项目,或代审核是否交齐正常的车辆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后如需代征或代审核,须经省公安、财政、物价部门同意后方能办理。

四、对于按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入财政专户管理。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查处力度,认真组织一次这方面的检查,对已收费用进行清理整顿,严肃查处、坚决制止车辆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各地要将清理整顿检查的情况和清理后属于合法合理收费的项目、标准、征收范围、资金用途等情况报告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物价局、公安厅。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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