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防城港市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防城港市的通知
(1993年6月23日桂政发〔1993〕5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防城港市的批复(国函〔1993〕68号),经研究,现将成立该市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撤销防城各族自治县和防城港区,设立防城港市(地级),以原防城各族自治县和防城港区的行政区域为防城港市的行政区域。防城港市由自治区直接领导,市人民政府驻港口区。
二、将钦州地区的上思县划归防城港市领导。
三、防城港市辖港口、防城两个区和上思县。港口区辖原防城港区的防城港镇和原防城各族自治县的企沙镇、光坡乡以及附城乡的白沙、公车、冲孔村公所,港口区人民政府驻沙镇路;防城区辖原防城各族自治县茅岭、滩营、江山、扶隆、那勤、平旺、板八、那垌等八个乡和防城、那良、华石、那梭、峒中、东兴、江平、马路等九个镇以及附城乡的冲稔、冲仑、三波、城东、佛堂、城南、水营、鲤鱼江、大王江、黄竹塘、那天花、丹竹江、石岭十三个村公所,防城区人民政府驻防城镇。
四、东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由防城港市直接领导。
五、为保证筹建工作顺利进行,自治区成立防城港市筹建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筹建和移交工作的有关事宜;钦州地区应成立移交小组,负责有关移交工作。
六、在原防城各族自治县和上思县境内的原钦州地区直属企、事业单位(包括人、财、物),全部移交防城港市,实行属地化管理。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需移交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一切公共财物要造册登记,如实移交,不准分散或私分;所有基建项目要按原计划继续抓紧建设,不得停止投资和施工。在交接过程中要严格财经纪律,严守财、物管理制度,防止国家和集体财产蒙受损失。
七、国务院原给予防城港区享受沿海开放城市的优惠政策、原防城各族自治县享受沿海经济开放区政策、原防城各族自治县和防城港区享受的民族自治县经济优惠政策,以及东兴镇享受的边境贸易和边境开放的优惠政策一律不变。
八、在防城港市、市辖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政府机构以前,原防城港区和防城各族自治县的现有各政府职能部门,仍照常运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为防城港市的筹建工作顺利进行而努力工作。
设立防城港市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区的关怀,对我区扩大对外开放,发展边贸,加快大西南出海通道建设,促进沿海、沿边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筹建防城港市是我区改革、开放的一件大事,自治区各部门、各有关地、县和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并做到识大体、顾大局、讲风格、团结协作,认真做好交接工作,保证筹建工作顺利进行,为把防城港市建设成为现代化的海滨港口城市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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