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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管办关于1997年 市城管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3102
  • 【发布文号】重府发[1997]31号
  • 【发布日期】1997-02-18
  • 【生效日期】1997-02-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管办关于1997年 市城管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管办关于1997年
市城管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府发〔1997〕31号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

市政府同意市城管办《关于1997年全市城管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请示》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管办关于1997年市城管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请示市政府:
为强化城市综合管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全市人民创造一个整洁卫生、文明有序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我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现就我市1997年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请示如下:

一、目标
控制脏、乱回潮,巩固卫生城市成果,着力解决城区(镇)交通堵塞、违章建筑、占道经营、乱抛垃圾、施工扰民、环境卫生、非交通占道、流动人口等问题,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的整体素质。

二、任务
(一)加强城区(镇)交通管理,禁止人车混流,缓解交通堵塞状况。
(二)加强规划管理,拆除违法建筑。
(三)加强非交通占道管理,坚决控制主干道、繁华地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挖乱占、乱搭知建、乱摆摊点、乱挂衣物的六乱回潮。
(四)加强城区(镇)建设工地管理,坚决禁止泥土污染路面和控制噪声扰民。
(五)加强户外广告、宣传品管理,做到规范设置,张挂有序,整洁美观。
(六)加强重点窗口地区管理,保持环境整洁,交通顺畅,秩序良好。
(七)加强“门三包”工作,做到组织落实,规章制度落实,三包责任落实,检查奖惩落实。
(八)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减轻水质和空气污染,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
(九)加强街容街貌综合整治,着力提高已建成“市容整洁一条街”的建设上档次和管理水平,按期完成灯饰建设三期工程271项任务。
(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公共道德水平,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城市管理。
(十一)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十二)加强城市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监察队伍的建设,做到人员、经费按规定的供应渠道落实。

三、目标分解
市政府将全市城市管理目标任务,以签订城市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全部分解到万县市、涪陵市政府,黔江地区行政公署,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并明确责任人,明确具体目标和任务要求。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把同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所属各有关单位,逐级签订城市管理目标责任书。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要把目标和任务分解到所辖区县。
实行严格的分级负责制。万县市、涪陵市政府,黔江地区行政公署,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向市政府负责;条块所属单位向万县市、涪陵市政府、黔江地区行政公署、各区市县向各街镇负责,形成全市城市管理目标实施网络体系。

四、责任单位
(一)两市一地(3个)
万县市政府、涪陵市政府、黔江地区行政公署。
(二)区市县政府(21个)
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双桥区、万盛区、永川市、合川市、江津市、长寿县、大足县、璧山县、铜梁县、綦江县、潼南县、荣昌县。
(三)市级部门、窗口单位主管局(27个)
市城乡建委、市城建局、市建管局、市房管局、市公用局、市园林局、市规划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一商局、市二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市民政局、市文化局、市邮政局、市电信局、重庆电业局、市教育委员会、市广播电视局、重庆日报社、重庆港口管理局、重庆铁路分局、民航四川省管理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目标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的领导班子,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确定责任心强、业务工作熟悉的联络员负责上学工作,从组织上保证城管目标责任的落实。
(二)保障管理经费。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加大城管目标工作经费投入,多方筹措资金,将落实城管目标任务所需的经费列入计划,及时兑现,专款专用。
(三)坚持各项制度。
1.报告制度。各责任单位于1997年7月1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别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城管办报告上半年和全年度的城管目标执行情况,由市城管办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作为市领导指挥、协调和决策的依据。
2.检查制度。各责任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对所属责任单位的目标实施情况予以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3.协调制度。各城管(建)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各级政府(行政公署)、部门、单位领导授权,主持城管目标运行中的协调工作。在责任单位责任不明的情况下,由主持协调者予以裁决,接受裁决者应遵守并自觉履行。
4.督办制度。各城管(建)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加强城管目标运行中的督办工作,对完成城管任务差的,代表同级政府(行政公署)和部门、单位发督办通知书。
5.通报制度。各城管(建)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定期不定期通报目标运行情况,发现典型,及时通报表扬或曝光。

六、检查及奖惩
(一)检查。城管目标半年、年终检查由市城管办代表市政府统一组织,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两市一地半年自查,年终市城管办检查。远郊12个区市县轮流检查,市城管办复查,1997年带队单位长寿县。近郊九区、市级部门和长寿县由市城管办检查。各组检查结果由市城管办汇总,报市政府城管领导小组审定。
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行政公署)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政绩的主要内容,并书面抄送市人大人事任免联络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作为干部考核的依据内容。
(二)奖惩。年度考核分达标(75分以上,含75分)和未达标(75分以下)两类,对达标单位中成绩优异的经市城管领导小组评审后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达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继续实施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是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发挥中心城市功能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行政公署)、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振奋精神,勤勉务实,力求实效,为彻底改变脏、乱、差,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作出积努力。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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