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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制订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过渡期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6]86号
  • 【发布日期】1996-10-11
  • 【生效日期】1996-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制订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过渡期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制订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过渡期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1996〕86号1996年10月11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过渡期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过渡期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

我区从1994年起,实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目前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起来,初步形成了由原体制补助、专项拨款补助和税收返还等构成的转移支付体系。但是,现行转移支付制度还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基数法”色彩,不够规范,不尽合理,亟待完善。为了进一步理顺自治区与地市县的财政分配关系,合理调节各地之间的财力分配,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我区的过渡期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一、转移支付制度的模式
转移支付制度作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调节各级政府之间财力纵向与横向不平衡的一个重要工具。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是以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为目标,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收入和事权的基础上,采取科学的方法,核定各地方政府的“标准收入能力”和“标准支出需求”,据以确定均衡拨款;同时,辅之以必要的专项拨款。
由于我区目前建立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近期内,自治区本级财政将在财力可能承受的范围内,选择一些客观及政策性因素,采取相对规范的办法,实施过渡性转移支付。

二、过渡期转移支付的指导思想与基本思路
(一)过渡期转移支付的指导思想
通过过渡期转移支付和自身努力,逐步缩小县级财力差距,重点缓解部分特困县财政困难,体现对财政特困县财力照顾,从而基本保证这些县能够发得出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以及维持其最低限度公用经费开支需要,使其财政能够履行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和公共事业正常发展的基本职能。同时,根据过渡期转移支付方案,对部分具备条件的原体制补助县取消固定补助;对部分具备条件的原体制补助县提前使用财政补贴款。
(二)过渡期转移支付的基本思路
按照规范的办法,均衡拨款参照各县(市)的“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确定。“标准收入”是按照各县(市)自有及共享收入项目实有税基和平均的收入努力程度估算的应有收入;“标准支出”是指在相同的支出效率前提下,实现同等水平公共服务能力所需的财政支出。鉴于目前各税种税基的基本数据难以取得,大部分收入项目的“标准收入”测算比较困难,因此,过渡期拟按照“自有财力”与“标准支出”的差距作为确定转移支付的基础;同时,适当考虑各地的收入努力程度及其支出结构。收入努力不足的县(市),其“自有财力”与“标准支出”的差距,应通过强化税收征管、合理利用税基等途径增加收入予以弥补;仍有缺口的,其财力不足额作为计算转移支付的依据。
由于各地公共支出成本差异难以确定,因此,根据数据资料,标准支出的测算拟采取分类处理的办法。部分支出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支出标准加以核定;没有统一标准的支出项目,选择一些客观因素,运用多元回归的方法和“权数法则”的原理,建立标准支出模型;个别既无统一支出标准,又难以建立回归模型的支出项目,则以经验数据或实际支出数视同标准支出数。
考虑到上述方法还不能完全反映我区过渡期转移支付的政策取向与各地的客观支出需要,因此,对民族自治县拟按照标准支出总额的一定系数增加政策性转移支付。
财政补贴县享受转移支付补助额的计算公式是:
自治区转移支付补助额=客观因素转移支付补助额+政策性转移支付补助额
1、若(自有财力/标准支出)<1时,自有财力与标准支出差额的0.8作为自治区本级对特困县的转移支付,自有财力与标准支出差额的0.2由当地通过自身努力解决,暂不列入过渡期转移支付范围。
2、若(自有财力/标准支出)>1.3时,属于原体制补助县的,取消固定补助。
3、若1.0≤(自有财力/标准支出)≤1.3时,属于原体制补助县的,可申请提前使用财政补贴款。

三、过渡期转移支付补助额的确定
(一)客观因素转移支付补助额的确定
客观因素转移支付补助额=(标准支出-自有财力-收入努力不足额)×0.8
1、标准支出的确定
在现有数据和技术条件下,将财政支出分解为“全额及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财政负担的差额单位经费”、“专项支出”及“其他支出”五类,分别计算标准支出。
基本公式是:
标准支出=全额及离退休人员经费标准支出+公用经费标准支出+财政负担的差额单位经费标准支出+专项标准支出+其他标准支出
(1)全额及离退休人员经费标准支出
全额及离退休人员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人员工资”按六类地区基期年行政、事业单位人均标准工资和全额及离退休标准财政供养人数计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人事部、自治区人事厅规定的标准与享受面计算。
计算公式是:
全额及离退休人员经费标准支出=六类地区基期年行政、事业单位人均标准工资×全额及离退休标准财政供养人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标准财政供养人数”的确定与分解方法是: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讨论过的“两步累进累退”原理确定基期年各县的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再根据“随机抽样”的原则和回归分析的方法,将各县的标准财政供养人数按全额、差额、离退休各自所占的比例进行分解。原则上,实有财政供养人数大于标准财政供养人数的,按标准财政供养人数计算;实有财政供养人数小于标准财政供养人数的,按实有财政供养人数计算。但为了体现鼓励控编、尽力减轻财政负担的政策,避免财政供养人数增长失控,实有财政供养人数小于标准财政供养人数的,按不同系数给予奖励;考虑到造成财政供养人数过多有其特殊的历史成因,对其超出部分按不同系数适当承认小部分。
(2)公用经费标准支出
“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等,将其分为“行政公检法等部门”、“全额事业单位”两类,分别选择对“行政公检法等部门”公用经费、“全额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影响较大的客观因素,用基期年有关数据进行回归,建立标准支出模型。
(3)财政负担的差额单位经费标准支出
以某一个年度该县财政负担的差额单位经费为基础,按一定比例递增,计算基期年该县应由财政负担的差额单位经费标准支出。
(4)专项标准支出
“专项支出”是指根据对应收入安排的支出及某些政策性较强的支出,具体包括:支援农村生产支出、价格补贴支出、扶贫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以及列收列支的其他专项支出,专项标准支出采取分类处理的办法,分别计算。
(5)其他标准支出
其他支出主要包括“村干部补助”、“民办教师补助”及“公费医疗支出”等等。
其他标准支出=村干部补助标准支出+民办教师补助标准支出+公费医疗标准支出
“村干部补助标准支出”: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村干部配备标准以及自治区民政厅基层政权办公室提供的基期年各县分类的行政村数量,按照统一的补助标准计算。
“民办教师补助标准支出”:根据自治区教委提供的、实行编码管理的各县基期年民办教师人数,按照统一的补助标准计算。
“公费医疗标准支出”:根据“随机抽样”的原则,在全区选取一定比例的样本县,求出基期年样本县公费医疗人均实际开支水平,并据此作为全区各县人均公费医疗支出标准。
计算公式:
公费医疗标准支出=基期年样本县人均公费医疗支出×全额及离退休标准财政供养人数
2、自有财力的确定
上解县是经上级财政部门审批的基期年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地方固定收入、共享收入)决算数,加上上级税收返还收入,减去体制上解与专项上解(包括农业税“倒三七”上解、农业税提价增收上解、作贡献上解、城市维护建设税集中部分上解、外贸出口退税地方负担20%基数部分上解、税务经费基数划转上解等);补助县是经上级财政部门审批的基期年地方财政收入决算数,加上上级税收返还收入,减去专项上解。在计算补助县的自有财力时,均不包括原体制固定补助与新增困难补助(原新增困难补助已经到期)。
鉴于在专项标准支出中,已考虑了列收列支的因素,故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排污费收入、城市水资源费收入等专项收入均不作财力扣除。
3、收入努力不足额的计算
由于基础数据不完整,各地“收入努力不足额”暂按各县(市)增值税25%、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营业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实际收入与标准收入的差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的“标准收入”采取回归分析方法,分别建立模型,分别测算。
收入努力不足额=增值税标准收入×25%+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营业税)标准收入+地方企业所得税标准收入-增值税25%部分实际收入-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营业税)实际收入一地方企业所得税实际收入
(二)政策性转移支付补助额的确定
为了更好地落实《民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体现对民族自治县财力的照顾,在过渡期转移支付暂行办法中,拟按照标准支出总额的一定系数对全区15个民族自治县(包括享受民族自治县待遇的凌云、西林、资源县)增加政策性转移支付。
政策性转移支付补助额=标准支出×政策性转移支付系数
政策性转移支付系数根据自治区本级财政财力承受能力与民族自治县特殊支出需求相机决定。

四、转移支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上述方案的基本原则与方法适用于整个过渡期。随着转移支付运作外部环境的改善和转移支付测算技术的改进,对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将作相应调整。另外,完整的转移支付还应包括专项拨款转移支付。为了提高专项拨款的科学性、公正性、效率性,今后,将逐步规范我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办法。
过渡期转移支付暂行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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