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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搞好全市第一次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608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09-02
  • 【生效日期】1996-09-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搞好全市第一次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搞好全市第一次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通知

(1996年9月2日大政发〔1996〕8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发〔1996〕5号)和省政府《关于搞好省第一次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1996〕20号)精神,切实搞好我市的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是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各类单位的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的组织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基本单位逐年增多并日趋复杂。此次普查可以使国家和地区全面准确地掌握基本单位底数、行业分布、经济类型、从业人员、企业规模、资产配置、营业状态、地区分布和规模结构等情况,对各级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就业政策和调整生产力布局及规划城市建设等可提供重要依据。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此次普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和支持此项工作,确保我市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基本单位普查对象为所有的法人单位及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中包括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法人,以及这些法人所附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产业活动单位。

三、基本单位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全社会各个领域,不仅实施范围广,而且政策性强,实际操作难度很大。因此,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成立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各级统计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认真组织好基本单位普查的宣传动员、摸底、登记、审核、数据处理、上报和信息的开发利用等项工作;各类单位应严格按照普查的要求如实填写和按期上报普查表,以确保普查的质量。

四、此次基本单位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和县(市)、区分别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地区要统筹安排,认真落实由本级财政承担的基本单位普查经费,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为加强对全市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大连市第一次基本单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普查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联系电话:2630702 2801412),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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