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发展基金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602
  • 【发布文号】辽政发[1996]19号
  • 【发布日期】1996-05-13
  • 【生效日期】1996-05-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发展基金制度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发展基金制度的通知

(辽政发〔1996〕19号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

建立农业发展基金是增加农业投入的有效形式。我省自1989年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制度以来,各地运用此项资金加大了对农业的投入,对促进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按原渠道已很难筹集农业发展基金。为保证“九五”时期对农业投入的不断增加,省政府决定开辟新的农业发展基金征收渠道,进一步完善农业发展基金制度。现就在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完善农业发展基金制度的原则
完善农业发展基金制度,开辟新征收渠道的原则是:一要从同农业发展密切相关的行业和环节收取,做到取之于农、用之于农;二要统筹兼顾,积极适度,应收尽收;三要兼顾省、市、县三者利益,新征收的农业发展基金要大部分留给市、县;四要滚动有偿使用,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关于农业发展基金的来源
除既定的农业发展基金征收渠道外,全省新辟如下农业发展基金征收渠道:
1、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提取30%作为农业发展基金;
2、按征占农用土地(包括耕地、荒地、荒山、荒水、荒滩)征地费的5%收取农业发展基金;
3、在工商部门从农副产品市场交易中收取工商管理费的同时,近交易额的1‰加收农业发展基金。
以上1、2项按土地使用审批权限分别由各级土地部门收取;第3项由各级工商部门收取。

三、关于农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各级政府和土地、工商等征收部门要认真做好农业发展基金的征集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征收的农业发展基金市、县留用80%,上交省20%。上交省部分由各市征收部门上交省土地、工商等部门,再由其交入省财政预算外财力金库,收支按预算外财力征管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发展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各级农村工作综合部门会同农口厅局提出使用意见,主要用于农业骨干建设项目,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的基础性设施建设。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原则上实行“有偿扶持、滚动使用”的办法。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搞好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和监督,审计部门要搞好审计监督,确保农业发展基金征收渠道畅通,使用合理。
各市、县政府可比照上述办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本级政府的农业发展基金制度。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