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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小汽车使用管理及清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8
  • 【发布文号】深府[1996]110号
  • 【发布日期】1996-05-03
  • 【生效日期】1996-05-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小汽车使用管理及清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小汽车使用管理及清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府(1996)110号一九九六年五月三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要求,我市清理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乘坐小汽车工作已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超标车辆的处理和车辆超编的问题,任务还很繁重,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从反腐败斗争的高度,认识到坚持不懈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纪律观念,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认真抓好小汽车使用、管理和清理工作。充分认识“清车”工作是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取信于民,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一项有效措施;特区执行中央有关“清车”工作的规定绝不能特殊,要讲特殊,只能特别严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充实市清理小汽车临时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车办”),李德成同志任主任,市运输局王文贵、市政府办公厅李听、市公安局陈养、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钟容生同志任副主任,市财政局凌时英、市直工委张林、企业工委颜仲春、驻深工委孙仲元同志为成员,负责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的“清车”工作。市“清车办”设在市运输局,与市小汽车定编办合署办公,将“清车”工作与小汽车定编紧密结合起来,坚决做到“超标车”不予定编,不予上牌,未定编车辆不予上路,使超标、超编车辆问题得到根治。

二、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粤府办〔1995〕120号)文件要求,由市“清车办”和市小汽车定编办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交管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制订我市小汽车定编方案,并联合办公,抓紧完成全市各有关单位小汽车的定编工作。

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已清理出来的“7种”超标小汽车继续进行拍卖,确实卖不出去的,作价交由即将成立的市国宾馆组织出租车队,实行有偿使用,使清理下来的小汽车全部得到合理利用。

四、凡罚没的走私车辆,今后一律交市政府指定的汽车拍卖行进行拍卖,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处理。市“清车办”牵头组织市运输局、公安局、交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不定期上路检查超标、未定编车辆,并对超标、未定编车辆单位的负责人与当事人按规定作出处理。

五、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制度,按规定不能配相对固定用车的领导干部,其工作用车一律由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安排派车,不得变相相对固定用车。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无相对固定用车的市领导用车实行派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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