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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城镇住宅装修与设施控制试行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1996]22号
  • 【发布日期】1996-05-03
  • 【生效日期】1996-05-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城镇住宅装修与设施控制试行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城镇住宅装修与设施控制试行标准》的通知

(闽政[1996]22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福建省城镇住宅装修与设施控制试行标准》已经省政府研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日

福建省城镇住宅装修与设施控制试行标准

为使我省职工居住条件逐步改善与我省经济发展相适应,按照我省实际情况并考虑我国2000年实现小康居住条件的目标,在闽政(1984)14号、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修订我省城镇住宅装修与设施控制试行标准。

一、本标准是闽政(1995)4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宅改革意见的通知》的有关公有住房装修标准的配套文件。本标准仅作为我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有企业单位分房、购房(或新建)公有住宅时控制的标准(不是各单位建房时必须要达到的标准,也不是各类职务、职称人员分配住房时一定要达到的标准)。

二、室外装修与设施
外墙面统一装修的标准,可用涂料、喷塑,在城市主要干道临街侧规划部门要求的地方外墙面可用外墙砖或劈离砖。每户进户门应设防盗安全门,底层住宅外窗和开向公共走道的外窗应设钢栏栅(栏栅必须在外墙面以内设置)。住宅用钢、塑钢或木门、窗。出、入口可设置具有对讲系统的电控总门。城市住宅设施在原标准基础上可增设电话分线系统、根据城市电视系统实际情况分别配套有线电视分线系统或公用天线系统,有条件的住宅区应设置集中物业管理房,严禁装设有碍于地震疏散和火灾疏散及扑救的阳台防盗网。房屋设施和外装修应一次施工到位,严禁未经原设计部门同意及有关部门审批就随意拆改,以防止损害结构安全。

三、室内装修与设施
室内装修标准应结合各单位具体情况,可在省政府闽政(1984)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的实施规定》的基础上适度提高标准,其上限为:
一、二类住宅内墙与天棚可用中等抹灰,水性涂料面层;厅可铺缸砖地面;厨房、卫生间可铺马赛克或釉面地砖地面,作1.8米高的瓷砖台度;其它房间作涂料地面,内门窗可用木或钢门窗。每户可高一个壁橱;厨房可设瓷砖面层的炉具台、调理案台、洗池各一个,卫生间配座式马桶、洗脸盆、沐浴喷头;管线也可暗装;各室可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插座。
三、四类住宅在上述一、二类基础上可增加:一个壁橱;厨房、卫生间做防滑地砖地面、瓷砖台度到顶;卫生间内可增设浴缸、瓷砖贴面梳洗台、梳洗镜盒各一个套;内门窗可作纱门和纱窗;四类房卧室可作普通拼木地板两间,主卧室增设小型卫生间(标准同一、二类)一间。
卫生洁具均采用国产普通型。
为避免二次装修引起的浪费,新建住宅宜事先征求意见一次装修或只做粗装修,也可不装修,由住户自行二次装修。凡符合标准的装修可列入工程造价。凡超标准的装修一律由和户自理。严禁用公款进行超标装修。二次装修严禁损坏承重结构,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

四、住宅建设的审批制度
分房、购房(或新建)一、二类住宅,应按基建审批程序报批。省直机关委、办、厅、局单位新建(或购买)三、四类住宅,其套数和面积应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查同意后由省计划委员会审批,设计图纸报省建设委员会备案。对不符合规定的,省建设委员会接到备案图纸一个月内有权否决。省主管部门下属单位(含企事业单位)分房、购房(或新建)三、四类住宅,应经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建审批程序报批。各地(市)及其部门所属单位分房、购房(或新建)三、四类住宅,应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其套数和面积报所在地(市)计划委员会审批,图纸报同级建设委员会审批,并报省建设委员会备案。各县(市)可比照上述规定审批三类房,如需建四类房应报地(市)有关部门审批,并报省建设委员会备案。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住宅,一律不准建设,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执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

五、住宅建设量和计算方法
住宅建设量以建筑面积和套数为计量单位,二者缺一不可。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仍按1994年《福建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定执行。
住宅竣工必须进行验收,严格把关,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时省和地市建委可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监督。

六、行政责任
(一)审批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批,违反规定审批的,要追究审批者的责任。越权审批的,批文无效,造成的损失由审批单位负责。
(二)建设单位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或在施工时伙同设计或施工人员不按批准的施工图施工,擅自扩大面积或提高标准的,要追究建设单位及批准人责任。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按国家现行住宅规范和各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设计,特别注意把好面积、层高、装修及设备标准关。已审批的设计不得任意更改,需修改者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违反者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并追究设计有关人员责任。
(四)施工单位迁就建设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施工,要追究施工单位责任,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处理,并追究施工有关人员责任。
(五)对于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住宅,有关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执照或房屋产权证,要追究发证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用公款超过规定标准为个人装修住宅的,必须将超标准部分所用的公款如数退回,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规定由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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