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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机动车禁鸣区域的通告
  • 【发布单位】83102
  • 【发布文号】重府发[1996]65号
  • 【发布日期】1996-04-29
  • 【生效日期】1996-05-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机动车禁鸣区域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机动车禁鸣区域的通告

(重府发〔1996〕65号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自1995年5月16日市政府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机动车喇叭噪声的通告》以来,在有关区域和路段实施禁鸣,取得了显著效果。为进一瞳减少机动车喇叭噪声,使更多的人民群众有一个安静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现决定将机动车禁鸣喇叭的范围扩大到以下路段和居民稠密区,特通告如下:
沙坪坝区:红岩村经小龙坎至重庆建筑大学;小龙坎经石碾盘、天星桥至西南医院;石碾盘至陈家湾;烈士墓至双碑。
九龙坡区:杨家坪至丁家垭口;石坪桥经石桥匍至小龙坎。
江北区:观音桥到猫儿石;红旗河沟至大石坝。
南岸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坪至后堡(包括南坪新街和南坪后街);南坪经海棠溪、上新街至弹子石。
大渡口区:袁家岗至九宫庙;跃进路、翠园路;文体路;大中路(九宫庙至人民服装厂段)。
城区内涉外宾馆和学校周围路段(以禁鸣禁牌为准)。
违章鸣喇叭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机动车喇叭噪声的通告》处罚。
本通告自1996年5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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