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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1996年粮食定购价格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发[1996]26号
  • 【发布日期】1996-03-23
  • 【生效日期】1996-03-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1996年粮食定购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1996年粮食定购价格的通知

(1996年3月23日陕政发〔1996〕26号)

为补偿粮食生产成本上升,缩小定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调动农民种粮售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长期稳定发展,国务院批准适当提高粮食定购价格,并改进粮食定购价格管理办法。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安排1996年粮食定购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6〕234号)精神,现就我省主要粮食品种定购价格安排意见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购价格管理办法
从1996年起,粮食定购价格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人民政府定价,即由国家下达粮食定购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具体定购价格。

二、粮食定购价格水平
根据国家下达的粮食定购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结合我省实际,1996年,我省主要粮食品种定购价格分别为:冬小麦(花麦)中级每50公斤(下同)由54.00元调整为76.00元(汉中、安康调整为74.00)元,白小麦由56.00元调整为78.00元(汉中、安康调整为76.00元),玉米由41.00元调整为64.00元,籼稻由51.00元,调整为73.00元,粳稻由56.00元调整为78.00元。各品种城乡一价,等级差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粮食定购价格的宣布及出台时间
为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提高粮食定购价格的决定应尽快向农民宣布,调后价格从1996年新粮上市起执行。

四、继续保持粮食销售价格的稳定
从新的定购价格宣布到新粮上市开始执行的一段时期内,为避免引发市场物价上升,粮食调拨、加工和零售价格一律维持在现行水平上,暂不调整。销售价格的安排意见另行下达。未经中央和省上统一部署,各地一律不得擅自提高政府管理的居民基本口粮销售价格。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把对粮食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作为上半年的工作重点,切实抓紧抓好,对擅自提价的,要严肃查处。

五、搞好粮食供应,严格控制粮食收购价格调整为连锁反应
定购价提高的决定宣布后,为防止市场波动,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做好市场供应工作,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的管理。国有粮食部门要发挥主渠道作用,努力搞好粮食调运、加工,充实库存,备好粮源,确保市场正常供应。对主要粮食品种要做到有价有货,保质保量,不得断档脱销,并严格按照现行价格供应,不得借机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防止倒买倒卖。

六、做好宣传工作
此次粮食定购价格调整,不公开登报、广播,各地可参照国家计委印发的《1996年粮食定购价格宣传提纲》,采取其他方式逐级传达,主要是在农村向广大粮农进行宣传,以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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