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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通信事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602
  • 【发布文号】辽政发[1995]34号
  • 【发布日期】1995-12-09
  • 【生效日期】1995-12-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通信事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通信事业的通知

(辽政发〔1995〕34号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九日)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八五”期间,我省通信事业发展迅速,初步建成了覆盖全省、联通全国及世界各地的多功能、立体化的通信网络,对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省的通信事业与世界上发达国家和国内先进地区先进通信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还适应不了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多层次的通信需求。因此,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使之适度超前于全省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经济工作的一项战略性任务。
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确定的经济建设主要任务和战略布局,为使我省通信事业在“九五”期间和到2010年的15年间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全省通信事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提高综合通信能力,努力建设我省现代化通信网。通信设施是社会公用性的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通信要以发展电话业务和数据业务为主,增强综合通信能力。要继续跟踪世界通信技术发展趋势,坚持高起点,采用新技术,加快建设电话网、数据通信网、移动通信网、智能业务网、综合业务数字网。到2000年,全省城乡电话交换机总容量要达到1100万门,城乡电话普及率要达到每百人19.2部。为实现这个目标,各市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自己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要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建成一个高技术、高质量、高可靠、高效益的通信网,实现我省通信的现代化。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综合通信体系。发展通信事业,必须通过市场机制和国家宏观调控作用,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在我省实施国民经济信息化的过程中,要以国家公用通信网为依托,使之发挥基础网、骨干网的作用。在加大公用通信干线建设力度的同时,充分挖掘专用通信网的潜力。在“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方针指引下,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政策和标准;在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下,优化资金投向,提高投资效益,实行资源共享,避免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为合理配置通信资源,今后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建设跨市的通信工程。

三、继续贯彻省政府关于“优先发展,政策扶持,全省办邮电”的方针,扶持通信事业发展。各级政府要把通信事业的发展建设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通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实行的有关扶持通信发展的政策要保持相对稳定。要继续坚持省、市间签订通信建设分级承包责任书的做法,认真履行责任,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四、集中各方面力量,联合建设通信设施。为促进我省通信事业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集中资金联合建设通信设施。按照“联合投资、有偿使用、按资分利、照章纳税”的原则,鼓励各行业、各部门在无线通信、有线通信、数据通信等领域与邮电通信部门实行联合建设。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在境外人员不参与通信运营的情况下,采取共同投资,定期定额回报方式,密切合作,互利互惠,利益同享,风险共担,共同推进我省的国民经济信息化进程。

五、切实加强通信行业管理,维护通信市场秩序。省邮电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通信行业管理职能,站在维护国家利益的立场上,规范通信市场经营行为,维护通信市场秩序,保证国家通信网的完整性、统一性和先进性。
为促进我省各地通信的协调发展,在通信发展建设项目的规划、开工、竣工、入网、终端设备的销售和放开业务的管理上,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遵守《辽宁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和据此制定的通信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支持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各地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批转省邮电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发〔1994〕1号),经批准经营部分放开通信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通信法规,保证通信市场正常、规范的竞争秩序,维护国家和用户的利益,使我省通信事业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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