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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83002
  • 【发布文号】琼府办[1995]90号
  • 【发布日期】1995-09-11
  • 【生效日期】1995-09-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琼府办[1995]9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财清字[1995]10号)精神,推动我省清产核资工作深入开展,省政府同意省清产核资办公室制定的《海南省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此方案由省清产核资办公室组织实施,各市、县、自治县和省直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海南省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

海南省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为确保1995年全面完成全省范围内的清产核资任务,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财清字[1995]10号)要求,有重点地对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范围
按《海南省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规定,应进行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包括1993年至1994年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都要有重点地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国有企业、单位的资产清查情况。
1.企业对占有的各项资产和负债是否进行了认真的清查盘点核实,报表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2.有无帐外资产;
3.各种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的明细表和总表,进行帐与帐、帐与物核实,并检查其发生时间、产生的原因和企业能够自我消化的数额。
(二)产权界定情况。
1.国有企业、单位在联营、合资、股份制等企业投资的产权关系是否清晰、利益分配是否明确;
2.是否有转移国家资产以及贪污盗窃等问题;
3.是否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认真界定。
(三)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和土地估价。
(四)土地证发放的情况;土地管理部门是否向清产核资企业、单位提供基准地价和修正系数;土地估价工作中有无随意收费现象。
(五)国有企业、单位对清理出来的各种问题和各项帐外资产填列报表、申请解决和加强管理的情况。
(六)各地区、各部门对所举办或管辖的国有企业、单位资产进行清理、申报和清产核资的情况。
(七)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执行国家清产核资各项政策的各项规定的情况。
(八)清理出来的企业贷款损失实际上已成为呆帐的,其发生时间、产生的原因和企业能够自我消化的数额。
(九)由国家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基金贷款安排的本息余额。
(十)其他与清产核资工作有关的问题,如收取费用、数据资料管理等。

三、参加检查的单位、人员及分组
(一)参加单位及人员。
省财税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财务大检查办公室、省人民银行、省清产核资办公室各选派2至3人,省计划厅、省工业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商贸厅、省土地管理局、各专业银行各选派1人,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参加。
(二)选派人员的要求。
各组长单位选派处级以上人员担任检查组组长;选派的工作人员要责任心强、作风扎实,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经验,以保证工作质量。
(三)分组及检查路线。
第一组由省财税厅负责并选派组长,检查海口、琼山、澄迈的国有企业、单位。
第二组由省监察厅负责并选派组长,检查屯昌、琼中、通什的国有企业、单位。
第三组由省审计厅负责并选派组长,检查儋州、洋浦、昌江的国有企业、单位。
第四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并选派组长,检查三亚、陵水、琼海的国有企业、单位。
各组的交通用车由组长单位解决。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一步,9月15日以前为准备工作阶段。
(一)各参加单位将选派的组长和工作人员名单于9月14日前报海南省清产核资办公室(联系电话:6226560、联系人:宋德琼);
(二)组织学习文件,明确工作任务,确定检查对象,并公布分组名单(9月15日)。
第二步,从9月18日至29日为检查工作阶段。
(一)听取市县或部门汇报清产核资工作;
(二)逐户检查;
(三)向企业、单位和市县政府及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通报检查情况,并指导和帮助企业、单位建立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整改措施。
第三步,从10月3日至9日为总结工作阶段。
(一)各组进行检查工作总结,并写出书面总结(3日-6日);
(二)召开全体组员汇报会(10月9日),各组汇报检查工作情况,提交总结报告,并提出我省落实清产核资各项政策(重点是调查提纲中第八、九两条)的具体办法及被检查地区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企业资本结构的意见。

海南省清产核资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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