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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 化工基地建设的优惠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902
  • 【发布文号】新政发[1995]49号
  • 【发布日期】1995-07-27
  • 【生效日期】1995-07-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 化工基地建设的优惠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
化工基地建设的优惠办法》的通知

(新政发〔1995〕4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的优惠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的优惠办法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为了更好地吸引国内外资金,充分开发利用我区丰富的矿产资源,加快新疆石油天然气化工、盐化工、无机盐化工的发展步伐,早日把我区建成国家级化工基地,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一、凡外省(区)、市在新疆以独资、合资、参股、补偿贸易、技术转让等形式投资兴办的属于新疆化工基地建设项目的化工企业均可依照本优惠办法执行。

二、凡化工基地建设项目,自治区将优先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属于国家政策性贷款,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协助申请政策性贷款。

三、凡化工基地建设项目,自治区将提供价格合理的资源和原材料,优先安排电力供应。实行“盐碱合一”的盐化工合作项目可划定专用盐场,取消原盐供应中间环节费用,经批准可免征资源税5年。

四、凡化工基地建设项目,可以以划拨或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建设期间一律免缴土地使用税,建成投产后继续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

五、凡化工基地建设项目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如用分得利润再投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所得税减征期满后,可继续减征3年;地方分成的增值税部分全额征收,3年内按50%返还企业。

六、对有出口创汇能力的大中型化工基地建设项目,经批准可享受对外进出口权。合作企业业务人员因公出国,由所在地、州、市行政主管机关审批,并可根据业务需要申办定期多次出入境手续。

七、凡化工基地建设项目生产的产品,属指令性计划的,自治区将保证原材料的供应和产品的收购;产品价格除属于国家管理的仍按国家规定执行外,自治区管理的部分,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

八、凡化工基地建设项目由审批机关实行联合会审、全程服务,并提供一切方便。

九、对外商和港、澳、台同胞投资兴办的化工基地建设项目,自治区可通过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等有关渠道优先安排中方企业股本金。

十、本优惠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凡与之抵触的规定均以此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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