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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粮食风险 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402
  • 【发布文号】晋政发[1995]43号
  • 【发布日期】1995-04-25
  • 【生效日期】1995-04-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粮食风险 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粮食风险
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政发〔1995〕43号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防止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 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从一九九四年粮食年度起,省、地区和设区的市均须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其他县、市是否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由各地市自行确定。

第三条 省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省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支出及省储备粮、油资金的补充;省人民政府在特殊情况下需动用省级储备粮、油调节粮食市场价格所需的开支。
地市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地市政府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吞吐粮食(含地方储备)所需费用和价差支出;对贫困地区吃返销粮的农民,由于粮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补助。
原来由扶贫经费、社会优抚救济经费等开支事项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四条 省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为:粮价放开后省财政节约的补贴;省级预算已安排的省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及储备基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因征用土地所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粮食、副食补助费;中央给予我省和省级财政原用于粮、油收购“三挂钩”的补贴资金。
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省补助和地市财政预算安排构成,两项资金的配备比例原则上为1:3。省补助的资金来源是中央财政返还给我省的粮食加价款和省财政预算安排新增加的补助资金;地市自筹的资金来源为:粮食价格放开后地市财政节余的补贴;地市财政预算已经安排的地市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及其他预算资金;地市抛售储备粮、油时,抛售价高于库存价发生的差价收入。

第五条 粮食风险基金应确定最低规模。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的最低规模由地区行署和市人民政府组织同级粮食、财政、物价、农业等部门,按第三条规定的用途认真测算,并上报省政府审定。地市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确定后,须在1995年内将资金筹措到位。以后年度按规定支出,并及时补充,经常保持核定的基金规模,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如地市自筹部分不能及时到位,省补助部分也相应减少。

第六条 政府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管好用好粮食风险基金。把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同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区分粮食企业商业性经营和政策性经营有机地结合起来。
国有粮食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积极收购农民的粮食,促进粮食销售,维持正常经营,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粮食市场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时,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按照国家确定的收购价格敞开收购农民交售的粮食,企业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经营,所需利息、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地市粮食风险基金中代垫,粮食销售后,粮食企业必须如数归还代垫的资金。当粮食销售价格过高时,由粮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市场需要和粮食风险基金数额,提出抛售数量和价格,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委托国有粮食企业抛售,抛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格部分,按实际抛售数量由粮食风险基金支付。粮食风险基金不得用于粮食企业正常的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 粮食风险基金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设专户管理,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日常管理坚持钱粮结合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物价部门共同负责。

第八条 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在预算执行中,粮食风险基金的拨付应优先安排。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具体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

第九条 各地市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当地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办法,并报省财政、粮食、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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