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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户外广告的通告
  • 【发布单位】81508
  • 【发布文号】青政发[1998]110号
  • 【发布日期】1998-07-09
  • 【生效日期】1998-07-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户外广告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户外广告的通告

(1998年7月9日青政发〔1998〕1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市容环境,迎接第四次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活动,争创首批国家优秀旅游城市,根据《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和市政府一九九八年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的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以及东海路、海尔路、小白干路、308国道城阳段、西元庄至流亭高架路、市区至崂山下清宫旅游干线设置的灯箱广告、霓虹灯广告、路牌广告、显示屏广告、大型立柱广告等商业广告和大型户外宣传设施,均属于清理整顿的范围。

二、属于清理整顿范围内的广告设施,其产权单位未按《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向青岛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审办)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于1998年7月20日前,到市联审办补办审批手续。已经市联审办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超出批准期限的,产权单位应当于1998年7月2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

三、设置在遵义路、308国道东李转盘以南和海尔路以西的大型铁牌广告,其产权单位应当按要求制定拆除计划,于1998年7月25日前,报市联审办。需要改造的,应当制定改造方案,于1998年7月25日前,到市联审办办理审批手续。

四、户外广告的发布单位应当在广告画面的右下角注明产权单位和发布单位。否则,作为无主广告处理。

五、对清理整顿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产权单位未按本通告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自1998年7月27日起,由市有关部门组织拆除,并按《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六、城市管理、工商、规划、市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这次户外广告的清理整顿工作。
户外广告设施的产权单位和发布单位应当按照本通告的要求,支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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