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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302
  • 【发布文号】冀政[1995]14号
  • 【发布日期】1995-02-28
  • 【生效日期】1995-0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的通知

(冀政[1995]14号1995年2月28日)

随着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国家重点建设、各类开发区和城市发展占地的大量增加,全省无地农民目前已达60余万人。同时,随着我省中、小城镇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在城镇投资办厂、务工经商等人员数量也急剧增多。由于国家每年下达我省的“农转非”指标有限,致使多数无地农民和投资办厂、务工经商人员的城镇户口得不到解决,给他们的工作、生活造成诸多不便,也给城镇人口的管理带来了许多新问题。为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这些人员的生活、就业、子女上学等实际困难,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省政府确定在全省范围内试行“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全省有效,在省内与正式非农业户口待遇相同,可在县及县以下小城镇间合理流动。户口迁往省辖市的,纳入迁入地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调控。

二、“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只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符合国家“农转非”政策的无地农民;
(二)1986年12月31日前正式在册的现在职民办教师及女民办教师15周岁(在校中学生可放宽至18周岁)以下子女(包括已办理“农转非”的公办女教师子女);
(三)年龄25周岁以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正式聘用、从事专职计划生育工作5年以上现仍在基层做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
(四)现已脱离农业生产受聘于企、事业单位工作满3年的市地级以上劳动模范及其家属和15周岁(在校中学生可放宽至18周岁)以下子女,市地级以上优秀乡镇企业家;
(五)进城镇投资办企业且照章纳税连续3年以上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六)已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城镇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住所且照章纳税连续3年以上的经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必须整户办理,不能分户;
(七)受聘于国有、集体、乡镇、三资企业3年以上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工人技师以上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八)经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受聘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年满25周岁、工龄满5年以上人员;
(九)在国有、城镇集体、三资企业生产(施工)一线工种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35周岁以下的农民合同制技术骨干;
(十)经批准,农、林、牧、渔场招收的工作满3年的农业户口职工;
(十一)外商、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在省内投资20万美元以上、项目竣工投产(开业或营业),需要照顾的亲属;

三、办理“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人员,坚持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各地公安、粮食部门要专册登记、专项管理。

四、办理“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的人员,审核其计划生育条件按我省现行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办理“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的人员,应退出农村的承包田和口粮田,由村(组)集体统一安排转承包。对办理“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的人员不再征收农业税赋。

六、粮油供应问题。“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人员,粮油供应与城镇居民享受同一销价,人员较集中需相应新增粮油供应网点的,其建设投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七、劳动力安置问题。对已在乡镇企业从业的人员不再安置。其它劳动力通过兴办第三产业等广开就业门路,坚持个人自谋职业。国有、集体企业从所在城镇人口中招工时,要对“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人员一视同仁。

八、“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人员中,学龄前及学龄儿童,可就近入托、入园、入学;适龄青年,在就学、就业、服兵役等方面与城镇青年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九、实施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必须加强宏观调控。省计委负责编制“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的年度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地执行,并统一使用《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指标凭证》。

十、申报、审批程序。符合本通知第二条所列条件之一者(无地农民除外),由本人提出申请,各归口管理部门按市地计委分解下达的计划数负责审核上报,市地公安、粮食部门负责审批。办理“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人员,凭市地公安、粮食部门的批件和市地计委填发的《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指标凭证》到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落户和粮簿备案手续。
无地农民申请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按我省现行无地农民“农转非”的有关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十一、缴纳增容费问题。办理“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人员(符合国家“农转非”政策的无地农民、民办教师除外)应当缴纳一定数额的城镇增容费。收费标准由各市、县根据城镇类型的不同、市区与郊区的不同、人员素质的不同及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自行确定,但最高标准暂定不得超过10000元/人。城镇增容费由市、县公安部门在办理“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人员落户时收取,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城镇供水、排水、交通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公益设施建设;另一部分作为“地方城镇户口”管理基金,用于治安管理和粮油副食补贴等支出。具体使用比例及项目安排由市、县计划部门进行综合平衡,报市、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按照政策规定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扩大政策范围,不得借机超规定乱收费。各市地要认真执行省下达的计划,不得突破,更不允许层层搞地方户口。对以往部分市、县已经办理的“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凡符合本通知规定范围的,可在摸清底数的前提下,有计划地纳入“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管理。在试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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