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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 省水利厅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加快 我省水费改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602
  •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5]9号
  • 【发布日期】1995-01-16
  • 【生效日期】1995-0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 省水利厅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加快 我省水费改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
省水利厅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加快
我省水费改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甘政发[1995]9号一九九五年元月十六日)

省水利厅、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加快我省水费改革有关问题的请示》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水费改革是水利改革的突破口,是体现水商品价值规律,促使水利自我维持、自我发展,实现良性循环的一项重要措施。这项工作的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很宽。因此,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思想工作,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水商品意识,并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级水利、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水费改革工作的指导,细致周密地安排部署好每一个环节,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确保水费改革工作顺利开展,为今后全省水利改革的深化和发展打好基础。

关于加快我省水费改革有关问题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立完整的、合理的水利价格体系,是实现水利良性运行,促进水利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自1985年国务院发布《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后,我省于1987年制定了《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水费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计收标准距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和实际需要相差很大,严重背离水商品和水利产业的价值规律,造成水利工程严重老化失修,效益衰减,已危及水利基础设施的巩固和发展。因此,加快水费改革势在必行。为了加速建立完整、合理的水利价格体系,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尽快走向良性运行,达到自我维持,自我发展的目的,现就深化水费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请示意见:

一、要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增强水利改革的紧迫感,争取广大群众对建立完整的、合理的水利价格体系的理解和支持。

二、各级水利部门要积极进行水利价格政策的研究,在进一步做好现有水利固定资产清产核资、搞好供水价格调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严格按照有关成本价格的核算办法,切实做好成本水费的核定。

三、在认真做好成本水费核定的基础上,要按不同工程类型和社会公益型、有偿服务型、生产经营型三种不同的水利产业,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合理确定水费标准。在农业水费中,对经济作物、水产养殖等可按适当高于粮食作物的标准核定水费。同时,要认真执行两部制水价的计收办法,即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的办法。

四、为促进我省水利工程水费改革,从1995年元月1日起,各地调整的水费按以下要求确定:
(一)农业水费
自流灌区水费由计量水费和基本水费两部分构成。(1)量水设施完善的,按方计收,其标准不低于0.03元/立方米;最水设施不完善的,按亩次计收,其标准苗水不低于3元/亩・次,泡地水不低于4元/亩・次。(2)基本水费按每亩每年1-2元计收。
提水灌区(含井灌区)的水费必须保证工程运行管理费,包括工资、电费、工程维修费和管理费等,并根据扬程高低分别收取一定比例的大修理费和折旧费。基本水费按每亩每年2-3元核定计收,并计入水费成本。
(二)工业水费
由水利工程供水的工业消耗水按供水成本加供水成本利润率10-15%核定;贯流水按消耗水水费的30-50%核定;循环水按消耗水水费的15-30%核定。流域内工矿企业自建自管工程,但借助于水利工程取水的,从取水点计收,按当地工业消耗水费的60-70%核定;在灌溉工程上流取水,对农业灌溉用水带来不利影响的,从取水点计收,按当地工业消耗水水费的30-40%核定。
工矿企业在黄河等主要河流上自行投资建设的取水工程但不借助水利工程取水的,不在此规定内。
(三)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可略低于工业消耗水水费。
(四)乡镇供水水费
生产经营性的乡镇供水水费,按工业水费核定;非生产经营性用水的水费应低于生产经营用水的价格水平。属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可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属防病改水和解决贫困地区人畜饮水困难,由政府补助专项资金修建的乡镇供水项目,其用水水费按成本核定。

五、各地农业水费应按照“逐步到位”的原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以下要求确定。
(一)自流灌区和百米以下扬程的提水灌区(含井灌区)的农业水费,应在1996年达到按成本收费。
(二)百米以上扬程的提水灌区(含井灌区)到1996年应达到的农业水费标准可根据不同的扬程确定:101米至200米以内按成本水费的85-95%收费;201至300米以内按成本水费的75-85%收费;301米至400米以内按成本水费的65-75收费;401米以上的按成本水费的60-70%收费;个别扬程高、成本高的提水灌区最低不应低于成本水费的55%。差额部分,由受益区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三年内达到成本水费。
(三)管理好的或经济效益好的工程管理单位可提前按到位标准收取水费。对个别扬程高的灌区和一些贫困地区的新灌区,以及一些灌区中的新移民,其水费按照管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在3-5年内给予适当照顾。
各地要根据上述意见,结合当地水利工程实际,既考虑水利工程的需要,又兼顾群众的承受能力,做出具体的实施水费到位安排,确定水费改革的目标,积极稳妥地搞好水费改革工作。

六、水费的审批管理
水利工程水费的审批管理按水利工程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决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制定的水费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工程管理权限提出当地水利工程水费核定的基本原则或统一标准,由物价管理部门会同水利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经济、自然条件相近的地方可实行区域性水价,重点水利工程可按单个供水单位分别核定。具体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水费测算依据和水费标准,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省属景泰川电灌工程(一、二期工程)、引大入秦工程的水费,以及涉及中央、省属重点工矿企业的工业水费,由省水利厅审查,报省物价委员会审核批准。
根据成本的变化,要对供水水费进行调整。调整时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审查,报原核定水费的物价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水利部门做好水费改革,加强水费政策的调查研究,协助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制定水费标准,做好水费的审核和监督,促使水费改革顺利进行。

七、要全面加强水费的计收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认真贯彻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甘财农发[1991]第136号、甘水财字[1991]第61号《关于贯彻财政部、水利电力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核定以收抵支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做好财务的以收抵支核报工作,实行“以收抵支,财务包干”的管理办法。在水费计收管理中,要严格按原水费核定的大修理和折旧费的比例,做好提留积累,并由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监督使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收取的水费,除按规定向省、地、县水利主管部门上缴一定比例的行业管理费外(计入成本、具体办法另文下发),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八、各类新建水利工程,在规划阶段就要把供水价格作为项目技术经济论证的重要内容,实行新水价,一次到位。不能一次到位的个别贫困地区,也要制定出分阶段实施方案。

九、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水利工程水费改革工作,规范具体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由省水利厅在进一步做好全省水费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将由国家计委和水利部联合制定出台的新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重新修订《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正式上报省政府审定。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甘肃省水利厅
甘肃省物价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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