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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政府知识 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1994]80号
  • 【发布日期】1994-09-22
  • 【生效日期】1994-09-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政府知识 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政府知识
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

(吉政办发〔1994〕8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82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建立吉林省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同时,为了充分发挥省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以下简称办公会议)由副省长刘淑莹主持。办公会议将研究、领导、协调全省知识产权有关工作,负责研究确定对我省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政策和对策,协调跨地区、跨部门的综合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推动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我省实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建立新型科技、经济、文化体制的组成部分。办公会议下设办公室(不刻章),设在省科委(由专利处负责,对外可用办公室的名义,编制及经费由省科委内部调剂解决,不作为一个管理层次),协助刘淑莹同志处理日常工作。有关特别重大的问题,由办公会议提交省政府决定。

二、省专利、商标、版权等行政管理机关分别负责全省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管理和执行工作,其中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著作权管理和执法工作由省版权局负责。

三、对技术产品进出口涉及到专利、商标、版权的由省外贸厅牵头,相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同。

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局牵头协调和研究。其中专业性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由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研究起草,报省政府法制局审核。
省工商、专利、版权等行政管理机关分别负责依法查处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长春海关要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依法严格的实施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措施,有效地制止侵权产品的进出口,加强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五、省电子局、石化厅、农业厅、广播电视厅、文化厅、卫生厅、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应当配合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共同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六、知识产权管理是一项涉及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等多方面的综合性工作。各部门应当在办公会议的统筹协调下,明确职责,协同配合,切实保障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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