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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承办 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82602
  •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0]27号
  • 【发布日期】1990-03-03
  • 【生效日期】1990-03-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承办 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承办
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1990年3月3日甘政发〔1990〕27号)

各级人民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代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人大”和“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使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承办范围
本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范围:
1.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2.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期间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提案。
3.各级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在视察和参观考察中对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提案。
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和政协委员会议对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5.各级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与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在座谈、对话中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6.上级和同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以来信来访或其他形式对人民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二、承办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对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
2.办理须由本级人民政府直接承办的重要建议和提案。
3.传达贯彻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认真总结、积极推广办理工作的好经验。
4.积极开展对所属部门和单位承办人员的思想和业务培训,提高承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思想、业务素质。
5.定期或不定期地走访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通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为人民代表、政协委员更好地参政议政提供参考依据,创造条件。

三、承办原则
1.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办事。人民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尽快解决,不得拖延;对因客观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制定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应积极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对确实解决不了的,要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
2.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办理建议和提案,要与各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的中心工作相结合,与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相结合,办实事、求实效。决不能互相推诿、就事论事,敷衍塞责。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建议或提案,承办单位要尽可能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对超过目前财力、物力和能源、交通承受能力的建议或提案,要作好解释工作,不要随意许愿,失信于民。
3.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并设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实行领导把关、办公室主任负责,承办人员具体办理的三级责任制;承办人员要相对稳定,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四、承办程序
1.收集整理。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委员会议期间,政府有关部门要选派得力的工作人员,协助做好建议和提案的收集、整理、审查、批办工作。对于代表和委员提出的紧迫的问题,可列为急件,在会议期间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办理。
2.交办。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委员会议结束后,由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厅(室)联合召开“建议、提案交办会议”,统一布置,明确要求,按内容分类,交各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由政府指定主办单位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办理。
3.承办。各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提案后,要逐件编号、登记、提出拟办意见,经领导审批后,由专人负责办理;对于不属于本单位承办的建议、提案,须在一个月内退回交办单位,以便及时转办,不得自行转送或积压拖延。建议、提案办理要随办随答,防止前松后紧,年终突击答复;紧急的要尽快办理,及时答复;一般的应在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个别难度较大的,也不得超过六个月。对平时转交的建议、提案、信函,必须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4.催办。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所属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一般可采取以下方法:
(1)电话查询;
(2)深入重点部门检查督促;
(3)定期通报办理进度,公布任务完成情况,表扬好的单位,督促差的单位。
5.答复。各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提出建议、提案的代表、委员,同时抄送交办单位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或政协办公部门。复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切答复代表、委员提出的问题,不可所答非所问。
(2)文字精练,用语谦逊。
(3)复函须经本单位办公部门负责同志审核、主管领导签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或提案,以主办单位名义起草会办单位会签。所有复函必须按规定格式起草、打印,并分四类标明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解决不了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标记印在复函的右上角。
(4)同一建议、提案,多位代表、委员附议的,要逐一答复每一署名的代表、委员。
(5)同一内容,几位代表、委员分别建议的,可以并案办理答复。
(6)对全国人民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单位要将办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函复,并分别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全国政协办公厅。
(7)由省人民政府交给各部门、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办理的省人民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由上述单位统一函复提出建议、提案的代表或委员,同时分别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省政协办公厅。不得交由下属单位直接答复。
6.复查。对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完毕以后,交办部门要对办复质量进行复查:看解决的问题是否落到实处;解决不了问题,是否查清原因,讲明理由;对代表、委员不满意的问题,是否采取措施进行补办。
7.汇总。在建议和提案全部办完后,各交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写出书面专题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省人大、省政协写出政府部门的综合办理报告,各级人民政府要向同级人大、政协写出综合办理报告,同时抄送上级人民政府;凡承办任务在十五件以上的部门,要向同级人民政府写出办理报告。
8.各承办单位须将建议,提案的复函底稿及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以备查考。
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三月一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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