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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控制中小学生流失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1994]62号
  • 【发布日期】1994-08-12
  • 【生效日期】1994-08-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控制中小学生流失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控制中小学生流失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4〕62号1994年8月12日)

今年上半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经过各级教育等部门的艰苦努力,我省中小学生流失严重的问题,得到了初步控制。据1994年春季开学调查统计,全省中小学生流失率为2.52%,其中小学生2.04%、初中生4.74%、高中生3.62%。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控制中小学生流失的工作仍然需要引起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的高度重视,而且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否则就会直接影响九年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和“两基”目标的实现。为此,根据省人民政府指示,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控制中小学生流失的工作(以下简称“控流”工作)提高到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法》的高度来认识,并将其纳入目标责任制中,定期检查、考核,真正做到四个到位,即认识到位、宣传到位、措施到位、领导到位。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应经常过问“控流”工作,政府分管领导必须亲自指挥和部署“控流”工作。要采取各种措施,下决心使辖区内中小学生流失率不超过2%;今年10月上旬,各地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中小学生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流失率超过上述规定的县、乡、镇要通报批评。中小学生流失率高的县、乡、镇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其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二、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强迫适龄少年儿童弃学从事任何职业,违者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动员其子女或被监护人回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对经批评教育仍拒不送子女或被监护人返校就读的,和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童工、童商者,可根据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之规定,和劳动部等六部委《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规定,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罚。县、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还可鼓励村民委员会制定相应的乡规民约,共同制止中小学生的流失。

三、学校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对学习成绩滞后的学生要多关心、多帮助,鼓励他们树立信心,奋发努力,激发和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要采取切实措施,帮助他们进步,坚决禁止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歧视、刁难、体罚或变相体罚、驱赶学习成绩滞后的学生。各地在建立校长、教师岗位责任制时,要将学生巩固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检查考核范围。对于因学校管理不善而造成学生流失的,要追究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四、各地要密切注视并切实抓好边远民族贫困地区的“控流”工作。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要减免杂费、书费及其他费用;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而不能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其家庭适当补助,为其解决生活困难,除减免学生的有关费用外,还可通过建立助学金制度,保证其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各地“希望工程”应把救助对象放在边远民族贫困地区,要与教育部门紧密配合,共同落实救助对象,并加强检查督促,保证救助实效。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在校点合理布局方面给政府当好参谋。对旧城改造和新居民区的建立,一定要注意配建中小学校;要按照义务教育学藉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对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情况,要以乡(镇)为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严格执行学生入学、转学、借读、毕业、结业等制度,严格执行中小学生流失统计制度和省教委今年春季开始执行的中小学生流失情况报告制度,以堵塞中小学生流失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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