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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陕西省粮油 价格补贴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0-03-07
  • 【生效日期】1990-03-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陕西省粮油 价格补贴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陕西省粮油
价格补贴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

(1990年3月7日)

一、基金征收范围
凡在本省的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央和外省、市所属在陕企业,下同),实行自收自支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属征收之列。

二、基金征收标准
属于征收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户,均按职工人数(含离退休职工、长期合同工,下同)人均每月交纳四元八角。

三、基金征收手续
凡应交纳粮油价格补贴基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户,均在每个季度终了后的十天后,按上季末企业报表的平均职工人数计算交纳并填列《粮油价格补贴基金专用交款书》,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缴入所在供粮市、县财政部门“粮油价格补贴基金”专户。

四、基金的减免
粮油价格补贴基金,原则上不得减征或免征,但对个别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适当给予减征或免征。

五、基金的财务处理
按规定征收的粮油价格补贴基金,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税后留利中支付,事业单位在自有资金中支付。个别企业在税后留利交付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可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应付国家消费基金补贴”中列支。

六、基金的使用管理
粮油价格补贴基金的征收、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各级税务部门对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户交纳的基金,列入征管范围进行征收、交款单位如未按期上交的,征收机关有权通知银行立即划转,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5‰滞纳金。拒绝上交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征收的粮油价格补贴基金,由粮食企业财务体制所在市、县的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专门储存,专项用于当地粮食企业亏损挂帐和粮油价格补贴。

七、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三月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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