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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重点项目建设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政[1994]55号
  • 【发布日期】1994-07-21
  • 【生效日期】1994-07-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重点项目建设的通知

河南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重点项目建设的通知

(豫政[1994]55号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为了集中力量抓好重点项目建设,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实行重点项目建设分级管理责任制。各级、各部门都要把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列为重要的议事日程,实行行政主管领导负责制,切实把重点项目建设抓紧、抓好。今后,省只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落实省承诺的资金,对重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涉及省的有关问题的协调等。各市地的责任是抓好各项优惠政策的兑现,保证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解决好当地的工农关系、征地拆迁及配套工程建设等方面的问题,为重点项目的施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实行建设项目法人投资责任制。今后,不论是市地项目还是省定重点建设项目都要明确投资主体,实行项目法人投资责任制,由法人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归还贷款本息以及资产保值增值。凡法人不明确、投资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两个及其以上投资主体合资建设的项目,要组建规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各投资主体按照投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享权益并承担投资风险。

三、集中资金保重点项目建设。今后,省掌握的资金主要用于省重点建设项目。银行贷款要优先投向重点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主要保扫尾、投产、续建项目,力保涉外项目。为了调动各地盘活固定资产投资信贷资金存量的积极性,省对各市地实行收贷与项目审批和投资安排挂钩的办法,多收多贷,少收少贷,对回收不好的市地和企业,省不再审批其它新建项目,不再安排新增投资。利用省统筹拨款进行易地建设的公益性项目,原有的场地和设施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收回进行出售或转让,收取的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集中用于新的设施建设,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搞租赁或其它经营。对省重点项目中地方自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要推迟建设进度,以至停建缓建。

四、严禁向重点建设项目乱收费。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收取的税收和有关费用,必须严格按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下限收取。严禁项目所在地的行政、事业单位或村级基层组织巧立名目,向重点项目集资、摊派、罚款或吃、拿、卡、要。凡市地、部门自行规定的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省财政厅、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省重点项目各种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本通知下发后,个别地方仍然乱集资、乱罚款、乱收费的要公开曝光,严肃处理。公安机关对重点项目所在地个别人无理取闹,故意阻止施工,不听劝阻,造成损失的,要按治安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强化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重点项目的设计、工程承包、材料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工程施工都要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要打破地区、行业之间的垄断和保护,贯彻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和惯例进行招标投标。要增强招标投标的透明度,严禁搞假招标、私下议标、个人定了算的不正之风。省大项目办要依法对省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各行各业都要增强重点建设的意识。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重点建设的意义,增强全民保重点建设的意识。凡重点建设涉及到的规划设计、资金安排、征地拆迁、供水供电、铁路运输、建材供应、设备订货、工农关系等,各有关部门都要开绿灯、给方便,不得刁难阻挠,对支持和保证重点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否则,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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