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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教委 《关于内联单位非厦门常住户口人员的子女就学的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8
  • 【发布文号】厦府[1994]综085号
  • 【发布日期】1994-07-09
  • 【生效日期】1994-07-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教委 《关于内联单位非厦门常住户口人员的子女就学的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教委
《关于内联单位非厦门常住户口人员的子女就学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7月9日厦府〔1994〕综0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教委《关于内联单位非厦门常住户口人员的子女就学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内联单位非厦门常住户口人员的子女就学的规定

为贯彻省人大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与内地经济联合的规定》精神,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特区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我市教育事业发展的情况,现就内联单位非厦门常住户口人员的子女就学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市经协办登记或报备的内联企业、科研机构、驻厦机构。

第二条 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第一条范围的内联单位内地一方派出人员中,夫妇双方均在厦门或者其子女在原户口所在地就学确有困难的非厦门常住户口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职工。

第三条 入学入园办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 十四条“适龄儿童、少年在非户口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的规定,结合我市学校的实际承受能力,目前,内联单位非厦门常住户口人员的子女在厦门就读中、小学或幼儿园,只能申请借读。

第四条 借读收费标准:内联单位人员的子女在我市就学者,非义务教育阶段按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缴交一定的借读费。义务教育阶段的借读费减半缴交。

第五条 学籍管理与升学:内联单位人员的子女在我市修完学业,在原籍有学籍者由我市接收学校出具证明和有关材料,回学籍所在校取得毕业资格。在原籍无学籍者,可申请在我市参加毕业考,符合毕业条件者,由我市接收学校发给毕业证书,义务教育阶段经申请被批准者,可在我市升学。初中毕业生符合条件经申请被批准者,可报考我市的一般普高和职业高中。在普高就读的内联单位人员的子女会考和高考,按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就学手续:内联单位人员的子女借读报考手续,小学由县、区教育局(直属小学由市教委初教处)办理,中学由市教委中教处办理。办理时需交验有关材料和市经协办开具的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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