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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政府批转省教委、计经委、人事厅、 财政厅关于加强计划内民办教师 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政[1994]52号
  • 【发布日期】1994-07-08
  • 【生效日期】1994-07-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政府批转省教委、计经委、人事厅、 财政厅关于加强计划内民办教师 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河南省政府批转省教委、计经委、人事厅、
财政厅关于加强计划内民办教师
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豫政〔1994〕52号
一九九四年七月八日)

省教委、计经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加强计划内民办教师管理工作的报告》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省教委、计经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
加强计划内民办教师管理工作的报告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根据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证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的决定》(豫发〔1994〕5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计划内民办教师管理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计划内民办教师是指1989年全省首次中小学民办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取得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被聘任中小学教师职务并在省教委备案的250598名民办教师。长期以来,他们对我省教育事业尤其是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实际困难,迫切需要解决。

二、全省每年安排师范院校招收计划内民办教师10000名,其中,继续安排中等师范学校招收小学计划内民办教师8000名,纳入普通中专招生计划;从1994年起,安排省、市(地)教育学院招收中学计划内民办教师2000名,纳入招生计划。通过文化考试,择优录取。招生对象是: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82年以来,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具有中小学教师一级以上职务的民办教师,可放宽到45周岁),并具有高中文化程度或取得《专业合格证书》,政治和业务素质较好的计划内民办教师。这部分民办教师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除不享受助学金外,其它方面与普通师范生相同,其培养费用由原经费供给渠道按相应标准向学校拨付。毕业后,一律回原学校任教,5年内不准调出。5年后如确因工作需要,可在县(市)(不含县及县级市)以下学校调整。

三、省每年单列一定数量的增干指标和“农转非”指标用于部分计划内民办教师选招为公办教师。选招的对象是:年龄41周岁以上,不到离岗年龄,政治和业务素质较好的计划内民办教师。通过政治思想、业务考核和文化课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用。对老、山、穷乡村的计划内民办教师,选招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对于愿意到老、山、穷乡村缺编学校任教的计划内民办教师,予以优先照顾。被选招为公办教师的,办理“农转非”和工资等相应关系,仍在原学校任教,5年内不准调出。5年后确因工作需要,可在县(市)(不含县及县级市)以下学校调整。对于不适应教学工作的计划内民办教师,可以有计划地录用为学校勤杂工。各学校不得再向社会招工。

四、要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教人〔1992〕4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计划内民办教师老有所养办法。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计划内民办教师,按照规定办理退职离岗手续。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提高现行年老病残的计划内民办教师离岗后生活补助费标准。补助的对象、条件、办法和经费来源,仍按豫教计字〔1988〕261号文件规定执行。计划内民办教师离岗后的医疗保险待遇与在岗计划内民办教师同等对待。

五、计划内民办教师通过招生、转正等形式成为公办教师后,和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其原任职资格、工资待遇、工龄和教龄计算、有关福利以及所需经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女民办教师成为公办教师后,其符合“农转非”条件的子女,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予以解决。计划内民办教师在办理转为公办教师或离岗手续时,必须同时交回原《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所空出的计划内民办教师指标自然核减。核减后的人员名单报省教委和人事厅。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吸收民办教师。

七、逐步解决中小学计划内民办教师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不但关系到广大民办教师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普及义务教育的大业。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确保这项工作的健康进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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