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务院令第140号发布的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的通知
关于做好国务院令第140号发布的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的通知
(粤府办[1994]1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令第140号发布的《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护条例》是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法律依据,是开展地震监测预报与科研工作的基本保障,对我省经济建设和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有重要作用。为此,各地要积极开展《保护条例》的宣传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要向社会开展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宣传,使机关干部、人民群众了解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重要意义和各项保护措施。提高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保护地震监测设施的法制意识。
二、各地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尽量避免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确实无法避免而又必须建设的国家重点工程,城乡规划部门应严格把关,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征得当地(市)地震工作部门同意。涉及重要的地震监测设施时,需征得省地震局同意,并采取《保护条例》所规定的措施。
三、受地震工作部门委托,承担保管地震监测设施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地震工作部门和委托单位的联系,切实履行保管责任,并对违反《保护条例》的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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