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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 【发布单位】江西省南昌市
  • 【发布文号】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 【发布日期】2007-08-03
  • 【生效日期】2007-08-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7年6月25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7年8月3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撤职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撤职案;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第一款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第一款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四、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议案人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15日前,将议案有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的议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征求意见。”

五、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其他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七、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前,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反馈给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专题调查研究或者执法检查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工作汇报,提出意见。”

八、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的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送交常务委员会。”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十一、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报告,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报告机关应当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十二、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报告时提出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闭会后5日内整理,经常务委员会秘书长签发,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其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十四、删去第五章“评议”。

十五、第六章改为第五章,章名修改为“询问和质询”。

十六、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十七、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的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十八、第三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十九、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按表决器方式,逐人表决。”

此外,对有关文字、标点作了相应修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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