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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814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4-02-22
  • 【生效日期】1994-02-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的决定

(1994年2月22日江西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 森林防火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江西省 森林防火条例》第 十二条第一款:“每年的10月为本省的森林防火宣传月,并以当年的10月1日到翌年的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修改为:“森林防火是一项全年性的工作,必须常抓不懈。每年的10月为本省森林防火宣传月,并以当年的10月1日到翌年的4月30日为森林防火重点期。”

二、《江西省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三、十四、十五、十七条中规定的“森林防火期”相应修改为“森林防火重点期”。
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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