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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征集教育专项资金补充规定》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1994]2号
  • 【发布日期】1994-01-07
  • 【生效日期】1994-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征集教育专项资金补充规定》

《广州市征集教育专项资金补充规定》

(穗府(1994)2号一九九四年十月七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中发〔1993〕3号)中关于“地方政府还可根据当地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经济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开征其他用于教育的附加费”的精神和国家税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对本市征集教育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

一、1994年教育专项资金征集率仍为4%;原定1994年教育专项资金征集率为6%暂缓执行。

二、从1994年起,教育专项资金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税额为依据计算征集。

三、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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