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 【发布日期】2007-07-05
  • 【生效日期】2007-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北京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北京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北京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6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